醫療糾紛:對肺炎住院患者要求離開醫院評估不足,致突發心臟驟停

【摘要】患者因肺炎前往被告醫院住院治療,期間患者因回家吃飯、有事外出,返回至醫院門前突然出現昏厥,後搶救無效死亡。2019年11月13日法院經審理認為,患者病情較重不具備離院條件,如患者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離院,則應在其離院前評估其病情情況,根據患者入院後病情,對於該病人至少應複查血常規、心電圖,以評估患者疾病風險。酌定過錯參與度為30%,賠償205052.34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住院患者,病情評估,肺炎,心臟驟停

醫療糾紛:對肺炎住院患者要求離開醫院評估不足,致突發心臟驟停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司法案例

2018年2月2日,患者因咳嗽、咳痰,前往被告醫院就診,住院診斷為肺炎;滲出性胸膜炎。被告給予靜脈滴注頭孢他啶、左氧氟沙星、氨溴索注射液積極抗炎、止咳、化痰等對症治療。2018年2月3日病程記錄:根據患者目前病情,建議轉診上級醫院積極治療,但患者家屬拒絕轉診,要求繼續治療,故靜脈治療繼續同上。

2018年2月10日,院病人外出責任書記載:患者因回家吃飯、有事外出,外出時間2018年2月10日12時30分,預計回院時間2018年2月11日10時30分,見家屬簽名。2018年2月11日病程記錄:患者門前突然出現昏厥,醫師立即針刺人中,患者呼吸有所回覆,口吐白沫,後隨將病人抬入大廳長凳上,立即進行心肺復甦並撥打120,搶救約數分鐘後,由120急救轉送第三方醫院並給予辦理出院手續。最終搶救無效,於2018年2月15日7時39分宣告臨床死亡。死亡原因為重症肺炎繼發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11月13日法院判決,被告某醫院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05052.34元。

二.律師點評

患者主要考慮系在肺炎、冠心病基礎上,突發心跳呼吸驟停造成多臟器缺血缺氧性損害,最終因多臟器功能衰竭導致死亡的特點。患者經治療後抗感染效果不明顯,仍發熱、氣短、咳嗽、喘息,提示其肺部病情仍較重,原則上不具備離院條件。如患者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離院,則應在其離院前評估其病情情況,根據患者入院後病情,至少應複查血常規、心電圖,以評估患者疾病風險。被告醫院存在對患者離院評估方面的不足,同時未對患者進一步行藥物等搶救,對患者的搶救成功率有不利影響,存在一定不足。

從法醫學司法鑑定的技術角度分析,認為被告醫院對患者的治療過程中,存在一定醫療過錯,與患者的死亡結果存在一定因果關係;被告醫院醫療過錯與患者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原因力程度,從司法鑑定技術立場建議為輕微~次要因果關係原因力程度範圍。根據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並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被告醫院的診療行為對患者死亡後果的過錯參與度為30%較宜,相關賠償以此標準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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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難點解讀

原告認為被告為患者治療過程中,對患者的病情沒有客觀、準確的評價,對患者的病情沒有給以高度的重視,對患者的具體治療過程有明顯的過錯。過錯主要有1、違反抗生素使用原則,抗生素使用不規範;2、對患者的病情沒有有效的治療措施;3、沒有為患者請會診或建議患者轉院治療;4、在患者住院期間,沒有告知其外出的風險,對其外出沒有任何干預,致使患者雖在住院期間發生呼吸心跳驟停,卻沒有及時、有效的治療,延誤了患者的病情。

被告認為患者的死亡系突發心臟驟停造成多器官損壞,最終因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系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與醫療行為沒有關係。被告系基層醫療單位,在患者突發心臟驟停時採取的搶救措施符合常規治療,並且已經盡到了被告應有的醫療水平和診療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患者在自治區人民醫院治療期間,區醫院為搶救生命,做血液透析,但患者家屬拒絕該項診療行為,並簽署拒絕醫療同意書及風險告知等。

依據現有病歷,從臨床醫學角度分析,患者2018-2-2入院時心電圖雖未見典型急性心肌梗死表現,但其心電圖所見需考慮陳舊性前壁心梗之可能,同時亦不能除外心肌急性損害之可能,需要進一步動態觀察心電圖變化情況予以明確。患者2018-2-11至某醫院就診病歷既往史記載冠心病病史15年,去年於某醫科大學附屬醫院行冠脈造影提示兩支病變,建議冠脈搭橋,未規律服用藥物治療,平素覺胸悶、氣短,活動能力下降。提示患者具有多年冠心病病史,且較嚴重,患者具有明顯的心梗風險。

患者2018-2-11上午於被告醫院門前突發意外,被告醫院給予患者心肺復甦並撥打120。鑑於患者繫於醫院門前突然發病並轉運至醫院大廳,除給予心臟按壓和人工呼吸外,有條件給予患者藥物以及電除顫等更為積極的搶救措施。胸外按壓和人工呼吸,目的是提供大腦最低限度的血液供應,進一步生命搶救,則需用器械和藥物,如器官插管,直流電非同步除顫,使用腎上腺素、阿托品等藥物,以利心臟恢復搏動。因此,被告醫院未對患者進一步行藥物等搶救,對患者的搶救成功率有不利影響,存在一定不足。

醫療糾紛:對肺炎住院患者要求離開醫院評估不足,致突發心臟驟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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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結

患者2018-2-10離院回家,現有病歷未見其2018-2-9至2018-2-10期間的病程記錄及護理記錄,無法體現其離院前病情恢復情況,2018-2-8病歷記載其經治療後抗感染效果不明顯,仍發熱、氣短、咳嗽、喘息,提示其肺部病情仍較重,原則上不具備離院條件。如患者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離院,則應在其離院前評估其病情情況,根據患者入院後病情,至少應複查血常規、心電圖,以評估患者疾病風險。因此對於患者2018-2-10離院之事實,被告醫院存在對患者離院評估方面的不足。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對腰扭傷行推拿針灸治療,因手法過重導致脊髓損傷截癱。2.醫療案例:非法經營中醫診所行醫,導致患者因注射針孔感染而死亡。3.嗎啡用於緩解呼吸困難屬於超說明書用藥違反診療規範和現行法律臨床應用風險極大。4.醫療糾紛:未及時複查CT和實施手術,導致腦出血患者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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