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如是之天下
我是這麼認為的:
這種行為,在職場裡,是非常可恥的行為,是讓每個公司人員所唾棄的行為;
1、這種行為是典型的吃裡扒外:
拿著公司的薪水、卻在禍害公司、毀壞公司的聲譽,沒有一點點的集體榮譽感,這種人到哪裡都是長遠不了的,在哪個企業都會禍害哪個企業;
建議一旦發現這一類型的人員:果斷辭退,不得手軟;
2、違法行為:
出賣公司客戶、毀壞公司聲譽,造成經濟和名譽損失的,公司可以報警,提請警方予以制止,並懲戒相關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經濟損失特別巨大的,可以認定為刑事案件,終將受到法律嚴懲;
3、職業道德的喪失:
任何職業都要求從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如果和一個沒有集體榮譽感,沒有職業操守、毫無職業道德的人共事,隨時都可能被出賣;
人在社會中,立足的根本都是誠信和職業道德,它雖不是光鮮亮麗的外衣,但卻是人發展所具備的特定標籤,一旦缺失,何談發展?
建議職場人員一定要遠離這種人;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歡迎留言評論,關注我,西安異鄉人,一個職場15年的自由人】
西安異鄉人
保密對公司產生利益衝突的資源是作為一個員工的基本操守,也是一項法律義務!對於出賣公司客戶,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必要時可以通過法律渠道起訴。
而且這也是一份道德原則,公司提供薪資,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個人,本應回報公司,這樣的行為便是我們說的白眼狼!
即使與公司有什麼不合,可提出辭職,辭職後相應的時間內也要保密公司資源。
沐輝隨筆
這種情況,分兩種,一種是道德譴責,一種是職業犯罪!
無論是那種,我感覺都是不理智,不職業化的一種行為!
整改措施,1.加大員工思想教育,明確崗位職責,職業道德,明確犯罪代價!這是針對惡性行為的情況!小了批評教育,罰款通報,大了要付法律責任。
2.加大,基本信息保護措施,這是針對無意間流露信息,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3.對於,利益誘導,提前告知,不要為了小利益損害單位集體利益,否則最起碼各人對自己的個人行為負責。
定期教導,定期監督。提前介入,部分公司核心信息要加強保管,同時也要有司法手續,比如專利技術等增加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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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南北y職場創業
對於這種人必須堅決打擊,永不錄用。
用戶51164609145
首先可以肯定出賣公司的一切行為都是錯的,既然選擇了公司,就要以公司利益為重!
myshg我心飛翔
職業道德問題…這樣的人在這個圈子混不長。
朱利民7
拿起法律武器啊?你一個開公司的還不知道用法律保護自己?除非你是不佔理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