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春紅投毒案”改判無罪!蒙冤15年,悲劇如何才能不重演

摘要

中青評論

這一案件是在不夠嚴謹、缺乏透明度的情況下出現的冤錯案,對當事人及其家屬造成了極大的身心傷害,如今其家人準備向國家申請賠償,也合情合理。

蒙冤15年後,所謂的“吳春紅投毒案”主角終於等到了正義彰顯的時刻。據《新京報》報道,4月1日,此案在河南高院開庭進行再審宣判,吳春紅改判無罪。

“吴春红投毒案”改判无罪!蒙冤15年,悲剧如何才能不重演

儘管吳春紅重獲自由,但漫長的15年蒙冤人生,給他造成了無法撫平的傷痕,給他的家人帶來了巨大創傷,也讓社會輿論深感憤懣。每當類似的冤錯案被曝光時,民眾總會追問,到底是什麼因素釀成了這漫長的悲劇?如何避免類似悲劇再次上演?

讓我們把目光聚焦到2004年的冬天。據公開報道:當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先後中毒,3歲的小兒子王成(化名),搶救無效死亡。警方調查後發現,兩個遇害人都因“毒鼠強”中毒而死。7天后,民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就宣佈破案,吳春紅作為犯罪嫌疑人被抓捕。此後,吳春紅遭遇了一次次的冤屈:從2005年6月23日到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後來,商丘市中院第四次開庭,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

“吴春红投毒案”改判无罪!蒙冤15年,悲剧如何才能不重演

在這個過程中,警方的初次調查是草率的,在證據鏈不完整的情況下,就迅速“斷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該判決書也佐證了這一點:“綜觀全案,本案缺乏能夠鎖定吳春紅作案的客觀證據;其對多個犯罪細節的供述前後不一致,且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其有罪供述的作案動機及選擇的作案時機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而且,在被捕之後,吳春紅一直不承認自己有罪,吳春紅曾稱“原來的有罪供述系公安人員刑訊逼供所作”,其原一審時的辯護人也曾反映“見到吳春紅身上有傷”。

種種跡象都說明,這一案件是在不夠嚴謹、缺乏透明度的情況下出現的冤錯案,對當事人及其家屬造成了極大的身心傷害,如今其家人準備向國家申請賠償,也合情合理。

“吴春红投毒案”改判无罪!蒙冤15年,悲剧如何才能不重演

然而,申請賠償只是事後補救的無奈舉措,吳春紅蒙冤15年後重獲自由只能算是“不幸中的萬幸”。我們希望這樣的不幸不會降臨在任何無辜者身上,也希望真正的元兇能夠儘快歸案。

縱觀近年的冤錯案,可以發現,缺失有效證據時的“快判”與對嫌疑人的刑訊逼供,是造成悲劇的重要因素。另外,一些司法幹部的失職乃至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的行為,也會造成冤錯案的發生。

在司法活動中堅持落實疑罪從無原則,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類似悲劇的發生。這一原則要求,在證據上要講事實,一切用事實說話,在利益邏輯鏈條完整出現之前,決不能含糊其辭,或者馬馬虎虎地“斷案”。而且,國家也從法律層面嚴禁刑訊逼供的行為,刑法中的刑訊逼供罪,明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從重處罰”。一些司法人員為了斷案的“成果”而採取盲目、粗暴的措施,不僅會給無辜者造成傷害,最終也會因此毀掉自己的職業生涯。

要預防冤錯案的發生,必須用法治精神指導一切司法活動。

吳春紅的悲劇,不應再出現在任何一個人身上。事實上,近年國家也多次強調,盡力糾正已經發生的錯案,避免新出現的冤案。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建立一套完善的預防與糾錯機制,對建設法治文明、推進政府的社會治理能力也大有裨益,這最終惠及的還是民眾的切身利益,對此理應保持足夠的重視與有效的踐行。

作者/黃帥

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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