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的上市條件要求


SPAC的上市條件要求

美國東部時間2017年12月4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公眾對紐約證券交易所關於放寬SPAC(特殊目的收購公司)規定的提案發表評論,該提案包括將最低投資者人數減半,並增加資本要求,以免除SPAC遵守低價股規定。

SPAC是一家沒有實際運營業務的現金殼公司,成立的唯一目的是通過IPO籌集資本,收購一傢俬人公司並將其上市,紐交所認為,規則修改將在不增加實質風險的情況下,為所謂的空頭支票公司減輕障礙。例如,紐約證交所表示,將300名“證券單位持有人”的要求減至150名,這樣會降低門檻,同時不會削弱這一要求的目的:避免波動性、扭曲價格的導致的流動性不足。

SPACs通常由一位行業專家領導,允許企業在不需要自己進行首次公開發行(ipo)的情況下融資,近年來,隨著傳統ipo數量的下降,SPACs越來越受歡迎。投資者將資金鎖定在空殼公司,不進行任何操作,等到SPAC完成收購一家公司的交易;投資者可以在還沒完成併購前通過二級市場將所持的證券單位變為現金,同時也可以在投票結束後選擇贖回自己的證券單位,而有趣的是,不管你是投贊同票還是反對票,都不影響你是否要贖回證券單位,這也就導致了近年來大部分的SPAC都會通過股東投票。

紐約證交所於2017年11月16日提交了新的擬議規則,該規則將取消投資者繼續上市的要求,同時將最初的股東要求減至150個,並要求SPACs擁有500萬美元的淨資產。此外,這些規定還要求在SPAC收購實體企業後,將提供30天的寬限期,以滿足與傳統IPO相同的上市要求,比如一些基本的審核。

通知稱,由於SPAC股東可以隨時賣掉自己的證券單位,而且SPAC的價格是根據籌集的資本來確定的,因此不需要大量投資者來確保流動性。紐約證交所認為交易所的交易基金(ETF)也有類似的情況,指出ETF上市規則只要求50名股東參與。

這些規定還取消了目前要求展示股東人數的規定。公告稱,你很難獲得真實股東人數的證據,因為股票的買賣通常是由券商經紀人代為買之而非所有者買的的,後者可能會反對向目標公司披露身份。通知稱,這將迫使SPACs追蹤來自第三方的信息,這是一個繁瑣而耗時的過程,因為在交易完成之前,投資者資金必須由第三方保管,而最終的公司必須滿足IPO要求,這是一個不必要的過程。

由於SPAC的收購導致合併後的業務被推遲了30天,這使得SPACs能夠滿足IPO披露要求,而通知中提到了追蹤股東的相同負擔。寬限期不適用於遵守其他IPO收益,而且在交易完成後,股價披露要求“將是顯而易見的”。

該通知稱,資本要求必須在SPAC上市時達到,並持續下去,目的是防止它們被定義為低價股,因為低價股會對SPAC的交易“施加某些額外的披露和其他要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