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勸戴口罩者男子減刑情況將被調查:為何懲惡比救贖更加重要?

打死勸戴口罩者男子減刑情況將被調查:為何懲惡比救贖更加重要?

“打死勸戴口罩者”事件持續發酵,涉事男子先是被挖出16年前“殺害女友”被判無期徒刑,緊接著又被指出歷經“多次減刑”(9次)數月前獲釋。坦白講,就“打死勸戴口罩者”的事情,已經是確認的事實。甚至,包括他16年前“殺害女友”的事情也是既定的事實。

然而,就是這樣一個“積極改造”的“悔過典範”(減刑的主要依據指標),卻又再次面目猙獰,將邪惡之手,伸向他(她)者。具體的案情細節,報道已經夠多,這裡就不再贅述。但是,對於一個“罪惡的靈魂”,我們該不該去寬恕,如何去寬恕,基本的尺度是什麼,卻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法理的懲治尺度中,還不是“為懲治而懲治”,而是“為救贖而懲治”。這其中存在兩個層面的考量:其一,懲治的存在,是為保護受害者和公眾的利益,同時,也是為讓犯罪者知道後果自負的存在;其二,懲治的存在,是為救贖犯罪者,讓其知道傷害別人就是傷害自己,同時,也是對社會中有違法犯罪動機群體的一種震懾。

總的來講,懲治的意義,更傾向於“救贖和打撈”。只是,問題可能就出現在這裡,既然要“救贖和打撈”,言外之意,就是要對罪犯有信心,不去一棍子打死,由此“減刑”就應運而生。事實上,世界各國在面對罪犯的問題上,“減刑”都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減刑”既然是針對“罪犯”,那麼程序上自然是嚴格的。因為,我們很清楚,將一個曾經有過犯罪經歷的人放回社會中,起碼的前提是,他(她)不會再次對社會造成傷害。當然,這是理想的狀態,也就是“減刑”起到“救贖和打撈”作用的積極可能。

可惜的是,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被成功的“救贖和打撈”,再次回到我們的社會當中。這種情況下,“懲惡”就是底線,而“救贖”只不過是可遇不可求。所以,就“打死勸戴口罩者男子”而言,他可能就是一個不知悔改的人,只不過為重獲新生,看起來有所收斂而已。並且,相關部門已經回應,將會核查“多次減刑”的情況,就說明也不排除“減刑程序”可能存在的“不合規”。

“殺害女友”,“打死老人”,無論如何也很難與“積極改造”勾連起來。作為社會來講,他“殺死女友”後,無論是道德上,還是法理上,已經給出最大的寬恕誠意。可惜的是,歷經多次減刑出獄後,卻再次犯下命案,這著實讓人感到無法理解。

說實話,這種時候,他講任何理由,都是蒼白的。如果說,16年前“殺害女友”的時候,“主動自首”是一種積極的“自我救贖”,那麼16年後打死老人的事實,他就是再怎麼表現的“真誠”,也都會顯得虛偽不堪。畢竟,在“十惡不赦”面前,所有的行為都會顯得蹩腳可笑。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他想獲得新生,這沒什麼問題。問題在於,獲得新生並非只是出獄那麼簡單,而是要從根本上改過自新才行。要不然,監獄終究會成為“故居”,“斷頭臺”終將會等到他伸出脖子。所以,做人不能太放肆,要不然終究會親手把自己埋掉。

要知道,我們期望犯罪者得到新生,但是,卻不期望犯罪者再次作惡。所以,對於“減刑”來講,如果沒有十足的把握,最好不要輕易“減刑”。因為,草率的寬恕一個“惡魔”,意味著給陽光世界按上一顆定時炸彈。就如勸說戴口罩的七旬老人,他只是講出最基本的“公共規則”,卻成為“惡魔”手下的冤魂。

不過,我們這裡還是要搞清楚一個基本事實,就“打死勸戴口罩者男子”而言,他還是絕對的惡,這也是公眾之所以質疑“多次減刑”的主要依據。因為,就常理而言,他既然能獲得多次減刑,就說明改造的不錯。可是,從他囂張跋扈的樣子來看,分明還是一個“惡棍”。

這種時候,質疑就成為一種自然而然的情緒。畢竟,作為懲治過程,最起碼的尺度,也是要限制住罪犯再次作惡的可能。至於,罪犯有沒有改過自新,又是另外一回事。因為,比起救贖罪犯,保障無辜公眾的利益更為重要。

事實上,犯罪行為有很多種類型,但是,就“打死勸戴口罩者男子”而言,他的兩次犯罪行為,都是主動的惡,而非被動的惡,這種情況下,就算再強調“脾氣暴”的問題,也不會有人去聽。甚至,作為他的家人也會因此感到“絕望”。畢竟,他是真的沒有改變,只是在監獄中度過15年而已。

主動的惡,其實就是主動傷害別人的惡行。比如他“殺害女友,打死老人”,從某種層面上而言,女友和老人都是比他更弱勢,但凡他能剋制一點,就不至於鬧出人命。甚至,作為他的女友,以及勸說他戴口罩的老人,可能只是言語上的爭辯而已。可是,作為他,卻使出致命的打擊。

而被動的惡,很大程度上,屬於失手導致的慘劇。也就是,從事情的發生上,並不是明顯存在必然性的結果。說到底,就是犯罪者根本不想傷害任何人,也根本沒有傷害人的意圖,只是隨著事情的失控,以保護自己為前提的情況下,對他(她)者造成不可逆轉的超限性傷害。

於此,在“減刑”的問題上,更適用於“被動的惡”,也就是出於無奈的一種犯罪行為。比如,“防衛過當”,或者“情勢所迫”。這類問題在具體的犯罪行為中,也是比較常見的。作為犯罪者來講,可能確實人品沒問題,只是陰差陽錯犯下大錯,這種時候,“救贖和打撈”的意義,就顯得很重要。

因為,在他(她)們的認知中,並沒有傷害人的意識。這樣的一類犯罪者,如果經過積極的改造,再次放回社會之中,應該很大程度上,不再會對社會產生危害。所以,對於“減刑”來講,既要按照既定的程序進行,也要遵循基本的人性是非。要不然,很容易讓“救贖”走樣。

當然,作為“減刑”來講,程序上一定要嚴謹合規。這並非是“看起來”表現不錯的問題,而是有沒有“徹底悔過”的問題。雖然,作為“減刑”的認定,並不能保證犯罪者一定就能不再犯罪,但是,如“打死勸戴口罩者男子”這樣的犯罪者,總還是有些說不過去。於此而言,核查是必須的,而且還要更加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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