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公文標題中“發文機關名稱”書寫誤區及糾正

一、不寫發文機關名稱

①《關於做好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全國統一鑑定補考工作的通知》(人社鑑發〔2019〕1號)

②《關於做好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馬住建函〔2019〕184號)

③《××市2016年初中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工作指導意見》(寧教體〔2016〕19號)

2012年7月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下簡稱為《條例》)開始實施, 2001年1月1日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下簡稱為《辦法》)同時廢止。《條例》規定,黨政公文的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而在《辦法》中,對於標題的規定為“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通過對比可以發現,《條例》對“標題”的規定更加簡潔、有力,執行性更強。從構成要素上看,《條例》將《辦法》中“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去掉,明確指出公文標題應包括髮文機關名稱、事由、文種三個方面。

在當下辦文工作中,有些文秘人員仍然在沿用《辦法》,擬定公文標題時將發文機關名稱省去,他們簡單地認為:版頭部分已經有了“發文機關標誌”,文後還有“發文機關署名”,再在標題中書寫發文機關名稱,是繁複的,所以應刪繁就簡。其實,《條例》中對公文標題三要素齊全的規定,不僅沒有違背公文的簡潔性要求,反而體現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其一,便於受文單位在工作中僅提及文件標題時可以保證信息傳遞的完整性與準確性;

其二,公文標題三要素齊全,可以有效避免辦文工作中的隨意性,使公文更具嚴肅性與權威性。如《國務院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19〕26號)這份公文,一旦被寫為《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的通知》這種省去發文機關名稱的標題時,就可能會使下級機關處理該公文時出現諸如“……,現將《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的表述,導致受文單位不能明確知曉該公文的出處與淵源而影響了最後的宣傳或轉發效果。有人會說,受文單位在提及無發文機關名稱標題的公文時,可自行將發文機關名稱補充上去,但這種讓受文單位傳達文件時還要進行二次加工的做法,違背了實事求是、方便他人的原則,是發文工作中缺少責任心的表現。

“有規矩”更要“講規矩、守規矩”,因此,例文①的正確寫法應為“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關於做好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全國統一鑑定補考工作的通知”,例文②的正確寫法應為“馬鞍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做好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此,要重點分析一下例文③《××市2016年初中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工作指導意見》,表面看來好像是一則三要素齊全式標題:“××市”為發文機關名稱,“2016年初中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工作”為事由,“指導意見”為文種。但細究起來,就會發現問題頗多。“××市”並不是這則公文的發文機關。很明顯,“××市”是座城市,怎麼能成為發文機關呢?太過含糊、籠統。另外,再考察這份公文的發文字號“寧教體〔2016〕19號”,且不論該發文字號提煉是否準確,但可以明確推斷出發文機關應該是××市的教育部門。找出該份公文的原件,發現其版頭部分的發文機關標誌正是“××市教育局”。按三要素齊全之要求,該公文標題應為“××市教育局關於××市2016年初中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工作指導意見”,縱然修改至此,但此標題讀來仍讓人不明所以。再深入到該文正文的開頭部分,“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特制定我市2016年初中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工作指導意見,請各區按照本文精神制定並公佈本區的實施方案。”方可明白這是××市教育局為發佈自己制定的《××市2016年初中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工作指導意見》而下發的一份公文。所以,這份公文的標題應寫為“××市教育局關於印發××市2016年初中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一則有問題的公文標題帶給受文單位的困惑,可見一斑。

【公考】公文標題中“發文機關名稱”書寫誤區及糾正


二、隨意簡化發文機關名稱

④《××市生環局關於開展本市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和地下水汙染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⑤《××市技院關於表彰2019年度先進工作者的決定》

《條例》規定: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條例》對標題中的發文機關名稱雖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在辦文實踐中,顯然要與對發文機關標誌的要求取得一致,即要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發文機關名稱用全稱還是簡稱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一般而言,如果發文機關名稱字數較多,使用全稱可能會使公文標題的總字數超過50個字,這時就要使用簡稱代替,以避免繁複。但公文中使用的簡稱必須是規範化的,它通常通過上一級機關的辦公廳(室)文秘局(處)以文件形式予以確定。

我國各級黨政機關都有規範化的簡稱,常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根據中央機構和國務院機構設置與調整情況,率先對黨的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簡稱作出規定。比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將“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統一戰線工作部”簡稱為“中共中央統戰部”或“中央統戰部”,將“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簡稱為“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或“中組部”等;國務院辦公廳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簡稱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簡稱為“住房城鄉建設部”等。相應地,省級、地市級、縣級和鄉級黨政機關的辦公廳(室)以此為據,也對本地黨政機構的規範化簡稱作出明確規定,如2019年1月22日青島市政府辦公廳文秘處的《關於印發市政府機構規範化簡稱的通知》(青政辦字〔2019〕2號),該通知正文為“為規範市政府機構簡稱,避免交流和公文往來時出現機構簡稱不一致的現象,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青島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青發〔2018〕61號)精神,參照省政府機構簡稱,結合我市實際,對市政府機構規範化簡稱進行了修訂和明確。現印發給你們,請注意準確使用。”對青島市38個政府工作部門及16個在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牌子的機構的簡稱作出規定,如將“青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為“市國資委”,將“青島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簡稱為“市大數據局”等。例文④標題中的“××市生環局”屬於不規範的簡稱,因為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的規範化簡稱應為“生態環境部”,所以,該標題應相應地改為《××市生態環境局關於開展本市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和地下水汙染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另外,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的規範化簡稱亦有明確規定,如將“中國航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為“中國航天科技集團”或“中國航天”,將“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簡稱為“航天科工”,將“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為“中煤集團”等。地方企業的規範化簡稱,也常由相應的管理機關以文件形式予以規定。

制定規範化簡稱應基於兩個基本原則:一是推進工作原則。在口頭與書面交際中,由於全稱過長會過於繁瑣,影響工作效率時,可以用簡稱使表達更簡潔、有力,使文面佈局更醒目、勻稱、美觀。二是單義原則。即精簡過的機關名稱不能在字面或讀音上造成歧義,進而給受文對象帶來誤解,比如某經典相聲段子裡的將“上海吊車廠”簡稱為“上吊”,將“懷化運輸廠”簡稱為“懷運”等等。例文⑤標題中的“××市技院”亦屬非規範化簡稱,應該寫為《××市職業技術學院關於表彰2019年度先進工作者的決定》。新聞記者在撰文時,也應該使用機關單位、人民團體或院校企業的規範化簡稱,比如《廣州日報》2019年7月2日刊登的消息《技院學子奪世界冠軍 畢業就享副教授待遇》就不夠嚴謹,為求兩句話標題的字數相同而影響了意思的準確表達,屬於典型的“因形害義”。因此,這則消息的標題可以改為“技工院校學子勇奪世界冠軍 畢業即享副教授待遇”。

嶽海翔先生曾指出,在本系統或本機關內部運行的公文,機關名稱可以使用簡稱,但政策性、規定性較強的公文以及會議性公文如公報、決議、紀要等,即使在本系統或本機關內部運行,也應使用全稱,以體現莊重性和嚴肅性。對外行文則應按規範要求使用全稱。筆者對這一觀點持贊成態度,如果在上述情況下標題中因使用發文機關全稱而超過了50字,可以通過壓縮事由部分的文字等方法予以解決。

【公考】公文標題中“發文機關名稱”書寫誤區及糾正


三、發文機關名稱列舉失當

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 國家開發銀行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九屆中央企業面向西藏青海新疆高校畢業生專場招聘活動的通知》(人社廳函〔2019〕184號)

⑦《××縣公安局 ××派出所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通告》

⑧《××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關於舉辦紀念一二·九運動84週年演講比賽的通知》

發文機關名稱列舉失當問題,主要出現在聯合行文的公文標題中,有三種情況。

(一)發文機關名稱數量過繁

有的學者認為,聯合發出的公文如果已經將發文機關名稱完整地在發文機關標誌中標註清楚,為避免公文標題太過繁瑣,便可以在標題中省去發文機關名稱。《條例》明確規定公文標題應三要素齊全,所以現在仍堅持這一做法是不合乎要求的。當然有學者認為,如果標題中體現多個發文機關名稱,就會使標題過長,顯得拖沓,從而降低辦文效率。面對這種情況,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做出適當調整:如果將聯合行文的機關名稱寫完整,還不滿50字的話,將標題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即可。如: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關於組織申報2019年度國家安全

產業示範園區的通知

但是,如果聯合行文的機關名稱過長或機關數量較多,可以使用“合併同類項式”標題,即只保留主辦機關名稱,後面用“等×部門”等類似方式來進行擬製。例文⑥的標題,將聯合行文的四個部門名稱在公文標題中逐一列出,使整個公文的標題字數多達69字(注:不計入發文機關名稱之間的空格),使標題顯得拖沓冗長。此時,該公文標題可以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開展第九屆中央企業面向西藏青海新疆高校畢業生專場招聘活動的通知》,採用概括式做法將發文機關名稱直接寫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等四部門”,至於哪些具體部門參與了行文,可以在版頭部分的發文機關標誌或者公文正文開頭部分予以說明。

(二)發文機關分屬不同級別

《條例》第四章“行文規則”第十七條: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於黨委、政府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明確規定了只有同級機關才可以聯合行文,由此可推知: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如甲、乙兩縣人民政府之間可以聯合行文,某縣教育局與公安局之間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如某縣委與縣政府、軍隊中的團級單位之間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如縣委宣傳部與縣交通局、軍隊中營級單位之間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如某縣民政局、縣工會之間可以聯合行文;軍隊同級機關可以聯合行文,軍隊機關也可以與相應的地方黨政機關聯合行文;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如某縣教育局與該縣下轄的某鄉政府之間可以聯合行文。

例文⑦標題中的“××縣公安局”與“××派出所”不是同級機關,不能聯合行文。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機構,無論它們之間是否具有隸屬關係,均不能聯合行文。如果具有隸屬關係,即××派出所是××縣公安局的派出機構,標題可改為《××縣公安局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通告》;如果兩者不具有隸屬關係,即××派出所是另外的××縣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只是地理位置上與××縣相鄰,標題可改為《××縣××派出所 ××縣××派出所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通告》(××派出所是與××派出所地理位置緊鄰的××縣公安局的派出機構)。

(三)發文機關名稱之間的標點符號使用不當

在《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GB/T 9704-2012)中,沒有提及標題中標點符號使用問題。但是,2001年開始實施的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辦法》卻有明確的規定: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辦法》在2012年7月1日被《條例》取代,但《辦法》中明確列出的而《條例》並沒有提及的相關規定仍然在公文制發工作中發揮著重要的影響和作用。所以,在擬定公文標題時,如果出現了條例、辦法、規定、意見等文種名稱時一般要加上書名號,如《國資委關於印發〈國務院國資委關於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資發法規〔2019〕114號)。但例文⑧中的聯合發文的發文機關名稱之間不應使用頓號,應改為《××市委宣傳部 ××市總工會關於舉辦紀念“一二·九”運動84週年演講比賽的通知》,兩機關名稱之間空一格即可。

順及,“一般不用標點符號”之“一般”,意味著在公文標題中並非絕對不可以使用除書名號之外的標點符號。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45號),用頓號將兩個聯合發文的機關連綴起來。

通過以上分析,聯合發出的公文標題中發文機關名稱既不可省去,又不必將其一一列出,更不可不分層次地隨意列舉,亂加標點符號。辦文者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事由與文種兩部分內容靈活調整,以公文標題既格式規範,又表意清楚、簡潔為目標,提高辦文的質量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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