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拿回款項,
另一方卻強烈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何希紅看著厚厚的宗卷,
緊鎖著眉頭,
試圖捋順思緒,尋找案件的突破口......
![判決不難,但法官總想找到糾紛“最優解”!](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這是一起標的額700餘萬元的
疑難定作合同糾紛,
為了讓原告、被告實現雙贏,
有利於兩家企業復工復產,
法官不斷尋找著糾紛的“最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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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鬧糾紛
解約與否有分歧
春節前,某房地產公司與某智能車庫公司簽訂《地下室機械停車設備買賣及安裝工程合同》,約定智能車庫公司為房地產公司安裝地下車庫停車設備。
履約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該智能車庫公司未能全部安裝停車設備,房地產公司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要求智能車庫公司拆除已安裝停車設備並立即返還定作款、違約金等共計700餘萬元。智能車庫公司則反訴請求房地產公司支付已安裝設備款並賠償經濟損失共計600餘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令解除合同,智能車庫公司返還定作款200餘萬元並取回已安裝設備。 房地產公司不服上訴至佛山中院。
法官何希紅經閱卷後發現,
已完成安裝的一百多套設備,
經特種設備檢驗即可投入使用,
若拆除已安裝的高價設備
將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
並且
隨著疫情防控期間大部分商事主體經營受阻,
下游企業回款較慢,
要求智能車庫公司短期內返還高額定作款
將對其今後的生存發展造成嚴峻考驗。
顯然,
簡單地解除合同返還定作款
並非解決矛盾的最佳方法。
因此,何法官認為
協調雙方當事人,
尋求判決之外的糾紛解決方式
以節約社會資源,
給企業留有自救的時間,
才是研判該案的第一思路!
1
法官耐心溝通,尋求糾紛“最優解”
確定了辦案思路後,何法官多次通過電話耐心地為當事人辨法析理、權衡利弊。她向房地產公司分析道:“智能車庫公司能否立即返還定作款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而時值防疫期間,若他們資金週轉困難,你們的合法權益亦難以保障。”
為此,何法官建議房地產公司給予對方資金緩衝期,讓其儘快完成已安裝設備的報驗。
“疫情期間,相較於直接判決,調解在一定程度更有利於保障雙方的利益以及後續的執行。”聽了何法官的分析,權衡利益後雙方均有意向通過調解解決問題。隨著調解的不斷深入,智能車庫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也主動提出願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為該案調解奠定了堅實基礎。
2
線上調解,高效便捷實現“雙贏”
為了儘快確定調解事宜,合議庭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通過廣東訴訟服務網的網上調解系統,為因疫情防控無法到庭調解的當事人開展線上調解。
調解當天,當事人通過微信小程序“粵公正”參與線上調解。在法官的協調下,雙方當事人圍繞合同履行、設備金額等內容進行了充分的溝通。最後一致通過了“解除合同,智能車庫公司在3個月內完成已安裝設備的檢驗工作,否則按機器單價返還定作款”的調解方案。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在手機移動終端電子簽名確認調解協議。
如此一來,既讓已安裝的設備發揮最大效用,房地產公司能儘快完成地下停車庫的設備安裝,又減輕了智能車庫公司在受疫情重創後的資金負擔,實現了“雙贏”。
雖然該案以判決方式結案也並不難。
但承辦法官卻沒有走“常規路”,
而是從當事人實際情況出發,
急當事人所急
想當事人所需
以調解促雙方“雙贏”,
力求最大限度降低雙方的損失,
有利於雙方企業復工復產。
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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