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吏敢酷,時誘之為酷”,大唐司法的黑夜

一、盛唐畫風突變:從貞觀時期的“幾至刑措”到武后時期的腥風血雨

中國古代曾是世界上刑法最發達的國家。

西周時期即有刑書《甫刑》,號稱“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漢成帝時代發展到“大辟之刑千有餘條。”死刑條目比西周時期增加了5倍以上。

到了唐朝貞觀年間,太宗皇帝認為人命至為寶貴,以寬省刑罰作為法治思想,對於判處死刑尤其慎重,採取多次覆奏制度,反覆校驗,“州縣論死三覆奏,京師五覆奏。天下刑幾措。”貞觀四年,“天下斷死罪二十九人,幾至刑措。”社會秩序井然,風俗醇美,成為歷史上著名的治世。

然而幾十年後的武則天主政時期,整個國家畫風突變,唐朝(本文按照史學界不承認武周為獨立朝代的觀點)司法環境急轉直下,一波又一波的冤案接踵而來,李唐皇室和官僚階層瀰漫在一片腥風血雨當中,還牽涉了大量無辜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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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后主政時期冤案的規模有多大?

1. 從死刑人數來說

武則天指使酷吏來俊臣“脅制群臣,前後夷千餘族。”按照一族50人左右,來俊臣搞冤獄就殺了5萬人以上,而且大多是王公貴族大臣之類的豪門。博州刺史琅邪王李衝起兵,武則天派丘神勣去討伐。來到博州時,當地老百姓已經把造反的李衝殺掉,穿著素服迎接官軍,丘神勣誣陷他們協同謀反,把他們全都殺死,“神勣盡殺之,凡千餘族。”把一個州的1000多家族屠滅,殺5萬人以上。

簡單相加,僅被來俊臣、丘神勣兩個酷吏殺掉的就有10萬人左右。

2. 從被殺的皇族宗室群體來說

有中宗李顯嫡長子邵王李重潤、鄭王李璥、琅邪王李衝、越王李貞、韓王李元嘉、霍王李元軌、魯王李靈夔、江都郡王李緒、汝南郡王李瑋、南安郡王李穎、黃國公李撰、鄅國公李昭、常樂公主、鄱陽郡公李諲、廣漢郡公李謐、汶山郡公李蓁、零陵郡王李俊、廣都郡公李、東莞郡公李融、鉅鹿郡公李晃、永泰郡主等等,以及大批李唐宗室成員。這其中,包括她親生的次子李賢也被逼令自盡,李賢的兩個兒子被鞭殺。還包括武則天自己的武氏族親三十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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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從被殺的官員群體來說

武則天先後殺掉的宰相就有裴炎、魏玄同、劉禕之、郭正一、張光輔、騫味道、範履冰、邢文偉、王本立、岑長倩、歐陽通、李昭德等一長串名單,武則天也超越漢武帝,成為歷史上殺宰相數量第一人。殺掉的著名將領有左武衛大將軍程務挺、右武威衛大將軍黑齒常之、右玉鈐衛大將軍張虔勖、左衛員外大將軍阿史那元慶、右鷹揚衛將軍趙懷節等。其他被殺的各級官員更是數不勝數。當然,也包括武則天一度重用的酷吏來俊臣、丘神勣等人,所謂“兔死狗烹”。

唐朝是中國古代法治較為開明的時代,有一整套規範嚴密的司法制度體系,對濫殺無辜作出了各種嚴格的限制。武則天是怎麼做到“合法”、大批殺人的?

這是因為,武則天不僅敏銳地抓住了《唐律》(永徽律)中的重大疏漏,還肆意突破有關法律規定。

二、《唐律》的重大漏洞:對於謀反罪的草率處理

按照常理來說,越是重大、牽連越多的案件,越是需要慎重辦理。但《唐律》相反,它有個特殊條款,就是“十惡”罪,“十惡”罪起源於漢代(“原夫厥初,蓋起於漢”),承接於隋朝。原本隋煬帝想收買人心,廢除過“十惡”罪。唐朝建立之後,沒有選擇繼承隋煬帝的《大業律》,而是大量照搬隋文帝的《開皇律》,因此完整保留了“十惡”罪。

“十惡”罪規定的是違反名教的十大犯罪,其中第一種就是謀反罪,即謀危社稷、反上作亂,是武則天用來屠殺李唐宗室和大臣的主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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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用“十惡”罪來清除異己很容易?主要有以下兩大原因:

1.“十惡”罪規避死刑覆奏制度

“十惡”罪的理論依據是“十惡尤切,汙損名教”,所以在辦案程序上有個特殊規定,“州縣論死三覆奏,京師五覆奏”的慎刑制度,在“十惡”罪中惡逆以上的犯罪(包括謀反罪)上不適用。這就給了武后指示的酷吏們草率辦案、肆意屠殺的機會。

諸決大辟罪,在京者,行決之司五覆奏;在外府,刑部三覆奏。若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者,唯一覆奏。——《通典》

當初,主持制定《永徽律》的長孫無忌就是用這一法律漏洞誣陷吳王李恪謀反將其誅殺,李恪臨死前大罵長孫無忌,詛咒其不得好死。後來長孫無忌果然因反對廢立皇后一事,被武則天指使許敬宗誣以謀反,在沒有定罪的情況下即流放黔州,被逼自殺。武則天甫一出手就搞垮了唐朝的擎天一柱,後面更是有恃無恐。

2.“十惡”罪不用“八議”制度

唐朝的法治思想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根據身份來區分量刑等次,對於皇親、貴族、官僚、功臣、耆宿、賢達等權貴階層採用“刑不上大夫”的刑罰理念,歸入“八議”制度。

“八議”即“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這8種類型的人犯了死罪,量刑程序須經過“皆先奏請,議其所犯”,一般都會免死從輕發落。

但是對於謀反罪,“八議”制度卻不適用。皇親國戚和功臣權貴們犯死罪也就沒有了“免死金牌”。

“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議·名例二·八議者》

所以,武則天可以充分利用“十惡”中的謀反罪的特殊規定,大肆屠殺李唐宗室和功臣耆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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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即便武則天能夠利用“十惡”罪的漏洞,要定一個人的謀反大罪,在唐朝難度還是非常大的。為什麼這麼說呢?首先,唐朝對誣告有嚴密的“反坐”制度;其次,唐朝對刑訊逼供、羅織罪名都有嚴厲懲罰措施,而酷吏們使用的方法無非是誣告指認、刑訊逼供和羅織罪名這“三板斧”,這些法律制度是怎麼被打破的呢?

三、保護嫌疑人的司法制度體系被踐踏、被破壞

1. 誣告“反坐”制度被“鼓勵告密”所取代

《唐律》對誣告的“反坐”制度十分嚴厲,誣告別人謀反要判斬首,從犯也要判絞刑。

“諸誣告謀反及大逆者,斬;從者,絞。”——《唐律·鬥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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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后為了擴充耳目視聽,脅制群臣,清洗唐室,鼓勵天下人“告變”,說誰誰要謀反,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不說,還由公家專門接送到京城,給予高規格待遇,封官加賞。她還特地在宮城前面放置一個銅箱子,鼓勵人們互相揭發,寫信告密。

“故縱使上飛變,構大獄。時四方上變事者,皆給公乘,所在護送,至京師,稟於客館,高者蒙封爵,下者被賚賜,以勸天下。”——《新唐書·列傳一百三十四》

在高官厚祿的誘導下,社會上的地痞流氓無賴都開始投機鑽空子,“於是索元禮、來俊臣之徒,揣後密旨,紛紛並興”,整個唐朝的司法系統開始群魔亂舞,誣告成風。

2. 審慎的刑訊制度被酷刑氾濫所取代

唐朝法律規定對嫌疑人是可以刑訊的,但不得逼供。刑訊的前提是必須先充分收集證據,詢問嫌疑人和各方證人,並進行詳細推理,“反覆參驗,猶未能決

”,才能徵得主審官同意,然後“拷訊”。

“拷訊”就是用刑杖拷打,刑杖是有尺寸規制的,次數不得超過3次,總數不得超過200杖,每次拷訊間隔20天,讓嫌犯有時間恢復傷勢。這是為了防止在審訊階段就把人意外打死。

“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總不得過二百。”——《唐律·斷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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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辦案中刑杖的總數超過200杖,多打的部分審案官員要“反坐所剩”;如果打多了導致死亡,審案官員要被判2年徒刑。如果嫌犯傷口未好,或者正在患病,此時還加拷訊,審案官員要被罰杖一百;打死的,審案官員要判1年半徒刑。這些制度設計,都是為了防止濫施酷刑。刑訊結束還查不出案情的,就要取保釋放。

但武后主政時期,在她的默許和縱容下,酷吏們紛紛突破法律限制,絞盡腦汁設計了花樣繁多的酷刑。酷吏索元禮發明了用鐵籠子固定嫌犯的腦袋,然後把木楔子直接釘到頭頂裡;還設計了轉動嫌疑人手、腿關節的逼供手段,名曰“曬翅”。來俊臣無視法律規定的枷號規格,特製了10種大枷,名號有“定百脈、喘不得、突地吼、著即臣、失魂膽、實同反、反是實、死豬愁、求即死、求破家。”聽聽這些名字就讓人脊背發涼。還有一種大枷是直接殺人用的,“以鐵為冒頭,被枷者宛轉地上,少遷而絕。

”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招供,“大抵非死終不得出”。比如大將軍張虔勖刑訊中直接被砍死,內侍範雲仙被割舌而亡。

說酷吏們“刑訊逼供”已經是好聽的了,也許“故意殺人”更為恰當。這些突破人性和法律底線的暴行,把《唐律》中保護嫌犯的規定破壞殆盡,只要被誣告下獄,就失去了任何人身保障,只有在刑訊室裡“哀告求死”和在刑場上“死得痛快點”兩種無奈的選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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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據實依法辦案被羅織罪名所取代

《唐律》有一條文叫做“官司出入人罪”,是專門為防止審案官員通過虛構案情、偽造證據等方法誣陷好人,規定審案官員要反坐所誣陷枉法的全部罪行,這對於官員查證事實、秉公辦案是有極強監督作用的。

“官司出入人罪......虛構成罪,還以虛構枉人全罪科之。”——《唐律·斷獄下》

應該說,唐朝在法律方面,對於調查確認罪行有無、斟酌確定刑罰輕重的規定是較為完備的。

但是這些法律規定,在武后時代成為一紙空文,對於酷吏們來說,他們不是在“以事實為依據”查辦案件,而是花樣百出地“製造”案件,而且是“流水線”式地大量製造冤獄。為此來俊臣等人還專門編寫了一篇《羅織經》,指導酷吏們怎麼“流程化”地羅織罪名,搞出了一批批的驚天大案。

“俊臣與其屬硃南山、萬國俊作《羅織經》一篇,具為支脈綱由,鹹有首末,按以從事。”——《新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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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武后臨朝的時代,雖然經濟社會總體還在向前發展,但在法治領域,無論是跟前朝比,還是跟唐初比,無疑是大大的倒退了,說這段時期是唐朝司法的黑夜並不為過。畢竟,武則天要成為歷史上唯一的女帝,面對的不僅是李唐宗室強大的官僚體系和民意根基,還有背後底蘊深厚的名教傳統,她通過起用社會層次很低的酷吏殺宗室、殺大臣,再利用大家痛恨酷吏的心理殺酷吏,從而達到了清除異己、進行“武周革命”、鞏固自身統治的目的。

正所謂:“非吏敢酷,時誘之為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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