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老婆出軌,強姦“丈母孃”,自首後取得諒解,如何評價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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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9月,36歲的王某和21歲的朱某按照當地傳統在老家設宴,但他們沒有登記結婚,這也被認為是老家的婚姻。結婚後,他們和45歲的婆婆劉某一起出去打工。為了省錢,他們把一所房子分成兩個房間,供三個人住。但從2010年初開始,王某發現朱某經常晚上不回家。王某和劉某多次催促他關注家庭,但朱某置之不理。同年6月的清晨,朱某又一次拒絕並多日未歸。這一次,王某完全被激怒了。為了報復妻子,王某拼命強迫與劉某發生性關係。事後,王某深感懊悔,跪下認錯。當天中午,王某和劉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王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劉某對王表示理解。

報復老婆出軌,強姦“丈母孃”,自首後取得諒解,如何評價此案?


這個案例是對真實案例的改編。作者只模糊了原案人物的姓名,保留了原案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明,並且本案所依據的證據是真實和充分的。接下來,筆者結合本案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進行簡要分析,少請批評指正。

強姦罪由王某與劉某強迫發生性關係構成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使用暴力強迫與劉某發生性關係,侵犯了劉某的性自主權。他的行為完全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強姦罪的基本要件:不論其他因素如何,均應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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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朱的婚姻不屬於事實婚姻,二人的婚姻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處理農村婚姻案件中,經常會遇到只辦婚禮不辦結婚證的情況。上世紀80年代,很多人一輩子都沒有結婚證,但我們知道,沒有結婚證的婚姻首先沒有正式的婚姻要素,在實際操作中會遇到很大的困難,因此,在確定事實婚姻時應設置一個時間節點:1994年2月1日。

(1)1994年2月1日(含今天)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可視為事實婚姻;

(2)1994年2月1日以後,沒有同居結婚證的,只能認定為同居,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相比之下,王和朱顯然是1994年2月1日以後同居的,所以他們不能建立事實上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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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可從輕處罰甚至減輕處罰

《刑法》第67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王某作案後在被害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報案,是犯罪後自動投案,可以向公安機關供述,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行為構成投降

此外,被害人劉某還向王某出具了諒解書,獲得受害人的理解也可以是寬大的

雖然王的基本刑期是3-10年,但如果可以從寬處理,仍可以判處三年左右有期徒刑。當然,如果不能緩刑,也是事實婚姻,對於王某來說,他和朱某隻能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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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尤其要重視結婚證,它是婚姻受法律保護的基礎,特別是現在的婚姻,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同時,我警告你:衝動是魔鬼。對於強姦犯來說,緩刑的概率很小,因為這是一種危害人身自由的惡性犯罪。一旦你進了監獄,,你的“妻子”在法律上又不承認。你出獄後她可能再和你一起申請結婚證?如果有問題,沒關係。關鍵是要學會解決問題。如果你頭腦發熱,只能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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