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e點通】《安家》:徐姑姑不想復婚,真能要回房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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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熱播劇《安家》劇終了,劇中羅晉飾演的徐姑姑也因其佛系領導風格和超級暖男人設圈粉無數。劇中原本恩愛甜蜜的小夫妻徐姑姑與張乘乘,為了買房子辦理了“假離婚”(協議離婚,徐姑姑淨身出戶)。不久抓到張乘乘出軌現形,徐姑姑堅決不同意復婚,“假離婚”秒變真離婚。後徐姑姑發展了新戀情(與房似錦),為給對方更多安全感和歸屬感,提出重新分割財產,並最終通過法律途徑向張乘乘要回一套房產。佛系姑姑這一波硬氣操作,著實讓觀眾解氣。然而,劇情總是美好,迴歸到現實生活中,徐姑姑這種情況,真的能要回房子嗎?


【民事e點通】《安家》:徐姑姑不想復婚,真能要回房子嗎?


離婚協議的性質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達成的合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只要該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該合意可以視為附條件協議,離婚登記手續完成,條件成就,協議即生效,雙方應按協議規定全面履行權利義務。簡單來說,離婚協議因承載雙方合意而代表了對夫妻財產的絕對處分權:一是財產分割範圍不受限制,既可以是婚後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婚前個人財產;二是財產分割比例不受限制,只要出於自願,雙方可以約定全部或部分財產歸任一方所屬。劇情開始,徐姑姑與張乘乘為購買第二套房決定“假離婚”,在民政局“開心”簽署離婚協議,約定離婚後所有財產(包括徐姑姑婚前個人所有的一套住房)歸張乘乘所有,可謂“假離婚”、真協議,因此,在完成離婚登記後,協議生效,徐姑姑處境如自己所言,“一窮二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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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可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情形


凡事都有例外,離婚協議意義重大,但也並非“一紙定乾坤”,在特定情形下,約定給付一方的房子還是有可能“失而復得”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關於該條規定,需要明確兩點:第一,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應以訴訟形式向法院提出,時間期限為離婚後1年內,這裡的1年期間屬於法律上的除斥期間,即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或延長;第二,重新分割財產的條件是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例如,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又如,離婚後,無過錯一方發現子女非親生,確定另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等,對此,受欺詐、脅迫一方有權依法主張對財產進行重新分割。


徐姑姑能否要回房子

劇中徐姑姑與張乘乘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財產全部歸張乘乘所有,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雙方離婚後該協議即生效,張乘乘依約取得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徐姑姑想要重新分割財產,要回一套房產,能否實現呢?首先,從張乘乘懷孕還未到預產期可以確定二人離婚未超過1年,滿足期限條件;那麼,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張乘乘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具體到劇情,張乘乘的出軌時間就是焦點問題。由於離婚官司並非該劇重點,劇中並未對此進行明確交代,故僅從事實出發對兩種可能情況進行法律分析。一種情況如徐姑姑律師朋友所說,張乘乘屬於婚內出軌,即張乘乘早在簽訂離婚協議前就已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係,而徐姑姑對此全然不知,懷著對妻子滿滿的愛,毫不設防地簽署“假離婚”協議,淨身出戶,換言之,如果徐姑姑瞭解真相,絕對不會達成此協議。因此,張乘乘隱瞞自己出軌事實應當認定為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徐姑姑有權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要回屬於自己的房產。


另一種情況如張乘乘自己所說,“是第一次,屬於激情犯錯”,則張乘乘“出軌”發生在“假離婚”後,雖然當時雙方均認為並未離婚,仍然像之前一樣共同生活,但離婚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不能改變雙方在法律上已離婚的事實,此時張乘乘對徐姑姑已不負有任何夫妻義務,更不存在出軌之說,不能認定其有法律上的過錯,亦不存在離婚協議訂立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徐姑姑想要重新分割財產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無權要回房產。


法條鏈接


  •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3款: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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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示

婚姻非兒戲,夫妻雙方一旦拿到離婚證,不管本意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婚姻關係都不再受法律保護,因此,在簽訂《離婚協議》時,要充分認清法律後果,適當提高警惕,懂得保護自身財產權益,切忌因一時感情用事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供稿 | 王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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