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戶遇挑戰 全面禁止野味交易後進一步措施亟待明確

原標題:全面禁止野味交易後 進一步措施亟待明確

春節以來,黑龍江雞西的林蛙養殖戶宋凱英心情一直很緊張,不僅是因為新冠肺炎疫情,還因為由此引發的野生動物禁食問題。他從事這行已經19年,這是他遇到的最嚴峻的挑戰。

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禁止野生動物交易、食用做出規定。3月2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出通知,對於繁育、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的,已核發的人工繁育許可證件或文書一律撤回並註銷。此前持證合法養殖的養殖戶前景如何,引發關注。

人工養殖的算不算野生動物

人工養殖的野生動物算不算野生動物?山水自然保護中心保護主任趙翔解釋:“我們說的野生動物是從物種的層面定義的,但是一個物種中的一些種群可能由人工進行了馴養繁育,比如說犛牛仍然是野生動物,但是有家犛牛和野犛牛的區分。”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動物科技學院教授任戰軍認為:“大眾理解的野生動物是區別於家養動物而言的,如果這個種群最初的種源是從野外捕捉的,就歸於野生動物,這個叫法不夠科學。人工馴養繁育比較成熟的種群後來叫作經濟動物,仍然按照野生動物歸林業部門管理。”

人工馴養繁育野生動物的初衷,是在滿足社會需求的同時,緩解野外種群的保護壓力。任戰軍介紹,我國對野生動物的利用遠早於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出臺。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基於當時的歷史條件,國家鼓勵探索可以人工馴養的野生動物。隨著社會發展則不再鼓勵從野外獲得種源,適宜人工馴養繁育的標準之一是種源為人工繁育二代以後的個體。趙翔表示,2016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後,體現了對野生動物轉向保護優先的原則。

在幾十年的馴養繁殖中,對野生動物的利用形式包括食用、藥用、皮毛用、科研以及展示等,一些種群的人工繁育、研究、經營鏈條已逐步完善。據中國工程院公佈的數據,2016年野生動物養殖業的直接從業者已經達到1408.98萬人,所創造的直接產值約為5206.16億元。

某些野生動物利用保護未能實現合理合法

長期以來,野生動物的保護與利用之間並非涇渭分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同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一起,構成了我國開展野生動物保護的主要依據。而一些列入保護動物行列的,如中國林蛙、果子狸等同時也被列入原國家林業局於2003年發佈的《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陸生野生動物名單》中,被允許合法養殖。

宋英凱一家從他父親起就從事林蛙養殖。據他介紹,20世紀90年代末當地林業部門將養殖林蛙作為再就業的渠道鼓勵下崗職工積極參與。他們一家和林場簽訂承包合同,承包了725公頃的山林。辦理馴養繁殖許可證需要具備產卵孵化池、蝌蚪變態池、越冬池以及臨時看護房屋等基礎條件,由省級林業部門負責核實辦理。從事交易還需要辦理相關的運輸、經營許可證。“養蛙投入高,週期長,從收集種蛙產在產卵池、小水泡等的蛙卵到養成成蛙需要3年,不少人都要貸款。”宋英凱說。

近年來,野生動物的繁育利用也是助力脫貧攻堅的產業之一。原農業部制定的《農業行業扶貧開發規劃(2011-2020年)》提出,滇西邊境片區因地制宜發展水奶牛、烏骨羊特色養殖和野豬、竹鼠等特種養殖及水產養殖;滇桂黔石漠化片區推進野生動植物的繁育利用。廣西、海南等地不少縣區將上述動物養殖作為扶貧的特色產業,貧困戶靠養殖經濟動物在家門口脫貧的報道屢見於媒體。

儘管從業人員日益增多,但某些野生動物的利用與保護未能實現合理合法。

一些人工馴養繁育技術不過關或者數量很少、無法滿足種源要求的野生動物仍在被用於探索人工養殖。即便是人工馴養繁殖成熟的種群,盜獵的野生動物混充經濟動物公開交易的問題也未得到根本解決。“我們在調研中感到,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定是比較完備的,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沒有落地強化。比如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現實中這套證件系統並沒有建立起來,大部分野生動物仍然是以針對商家的經營利用許可證來管理。它的來源是養殖還是盜獵,目前沒有有效偵破、鑑定、追溯等監管手段,做不到精細化管理。”趙翔說。

此外,對於公眾健康最重要的檢疫環節出現真空地帶。任戰軍認為:“我們對野生動物疫病了解很少,檢疫應該非常嚴格。家禽家畜的產地檢疫、屠宰檢疫、運輸檢疫都有標準化的流程,並辦理防疫合格證。經濟動物更應該按照家畜家禽要求進行。但家畜家禽檢疫系統歸於農業部門,而經濟動物按照野生動物管理,歸於林業部門,並沒有相應檢疫系統。”

畜禽遺傳資源目錄調整等工作備受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與即將啟動修改工作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意味此前存在的問題將進一步得到解決。而針對眾多養殖戶的擔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答記者問時指出,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所形成的產值、從業人員具有一定規模,有些在脫貧攻堅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動物將列入畜牧法規定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也屬於家畜家禽,適用畜牧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並進行嚴格檢疫。同時明確禁食範圍不包括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

自己養殖的經濟動物能夠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或歸為水生動物,成為養殖戶的普遍希望。因此,新的目錄調整備受關注。很多相關產業的農戶能不能繼續經營、飼養的野生動物後續如何處理等問題,各級政府和執法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等,都需要有關配套目錄予以明確。這些配套目錄和法規是《決定》實施的關鍵,必須抓緊制定出臺。

據媒體報道,廣東、江西、四川、貴州等多地已在開展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場轉產(退出)調研,制定補償方案。北京人大常委會則於3月26日對《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細化陸生野生動物及製品全面禁食相關規定。但最關鍵的依據仍然取決於調整後的目錄。

對於在新一輪的調整中,可能無法劃歸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或水生動物的經濟動物的養殖戶,貴州省野生動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站長冉景丞表示,據他在貴州省的調研,所調查的家庭養殖戶80%都有貸款,一些文化程度低、年齡偏大的養殖戶並不容易轉產。許多養殖企業和經營戶也是在當時的法律保護範圍內依法開展的,其合法權利應得到保障。這些養殖企業的去留、人員轉產、存欄動物的去向、造成損失的補償等應該超前考慮。

除了養殖戶以外,產業上下游同樣大受影響。“目前林蛙處於冬眠階段,養殖戶尚可支撐,但是經銷商壓了存貨,兩個多月不能交易,有一些是供應飯店的活體蛙,陸續死亡,他們的經濟損失比較大。”宋英凱說。因此,亟待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儘快明確、配套措施出臺。

养殖户遇挑战 全面禁止野味交易后进一步措施亟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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