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來一“毒王”?能否別這麼尷尬

近日,家住黃埔金碧世紀花園的劉某突然紅遍了全中國,不是因為她在3月16日對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而是她在確診前,曾經懷著“大無畏”的精神到國內外旅行。

下圖為網絡流傳關於劉某的出行軌跡:

又來一“毒王”?能否別這麼尷尬

從劉某的行程可以看出,她在疫情期間的行程可謂是安排得妥妥當當的。因為她已經被確診患者,還導致9名密切接觸者被集中隔離觀察,網友們更是調侃她為“鄭州毒王 廣州版”。

網上流傳同社區居住的楊恩雄律師已到當地派出所報案,要求對劉某“胡作非為”進行立案調查。劉某也不甘示弱,直接向楊恩雄律師所在的律所進行投訴,要求律所處理楊恩雄律師。

筆者就本案爭議點,提出個人觀點。

一、劉某是否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個人認為劉某可能不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雖然劉某在疫情期間到處“遊歷”,但“遊歷”行為並沒有明顯違反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規定。

第一,劉某在“遊歷”期間,並非認定為確診或者密切接觸者。此外,提醒大家要注意一點的是,自從疫情爆發以來,檢測體溫是否高於37.3℃已經成為能否順利出行的前提。說白了,只要體溫超過37.3℃,基本上你也不可能坐飛機、高鐵、地鐵等。從目前信息所顯示,劉某在乘坐交通工具時都是暢通無阻的。所以說,除非劉某自認了在旅行前或旅行時已經出現了除發燒以外的病症(例如干咳),那麼就很難證明她是明確知道自己是確診或者密切接觸者。

又來一“毒王”?能否別這麼尷尬

第二,在劉某從廣州往來海南、泰國、南寧期間,廣東省或廣州市政府也並沒有發佈任何關於廣州需要“封城”或者禁止出入境等強制措施。只是在2月1日,廣東省衛健委發佈了疫情重點地區返粵務工人員需要隔離14天的規定。但當時疫情重點地區只限指湖北,並不包括海南、泰國、南寧三地。(目前,廣東最新規定從3月19日起,有包括泰國在內的19個國家旅居史的境內外人員入粵,必須集中隔離。)

第三,劉某未申報或者未如實申報是否影響定罪?根據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和農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號 注:2月7日通告)第三條:“抵穗人員必須當天報告。外地人員及本市居民抵穗當天及時通過“穗康”微信小程序申報或向所在單位及居(村)委報告;對隱瞞重點疫區旅居史和健康狀況造成疫情傳播的抵穗人員,將依法追究責任。”簡單來說,只要抵穗的,必須當天報告。未報告是否一定就構成犯罪呢?該通知只是說依法追究責任,但並未註明是刑事責任,也有可能是行政處罰,例如罰款、行政拘留、警告等。

又來一“毒王”?能否別這麼尷尬

綜上,就目前網上流傳信息,筆者認為劉某可能被行政處罰的可能性大於刑事處罰。

二、同小區的業主到派出所報案,要求對劉某進行處理是否合法?

筆者認為,無論從刑事和民事角度分析,同小區的業主到派出所報案均不構成對劉某的侵權。

第一、從刑事角度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但這裡要明確的一點是,群眾認為的“犯罪事實”往往不等同於司法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例A買貨後不給錢,您報案稱A涉嫌合同詐騙,那麼A的行為是否真的構成詐騙呢?這肯定需要司法機關的後續調查,但這不影響您報案的權利。因此,業主報案是業主作為公民的權利,至於劉某是否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仍有待司法機關後續調查。

又來一“毒王”?能否別這麼尷尬


第二、從民事角度分析,也很難認定報案人對劉某有任何侵權的行為。初步看,從網上流傳的報案材料並沒有任何誹謗、侮辱或者誇大的情況。同時,據筆者瞭解劉某的居住地址等信息也是居委或者物業公司對外公佈的。如果涉及隱私權,那侵權人也只能是居委或者物業公司而非報案人。但筆者認為,在疫情期間對外公佈部分確診患者的居住信息系防控所需,不一定構成侵權。至於,報案材料從何處流出,出於什麼原因流出,筆者暫不評論。但筆者認為對報案人保護是否只是司法機關的義務呢?請網上傳播者也應三思。

又來一“毒王”?能否別這麼尷尬

三、反思

眾多確診患者中,為何單單隻有劉某被群眾怒懟呢?無非是劉某在疫情期間不顧其他人的安危,仍到處“逍遙快活”後感染了新冠,引起公憤。筆者認為,在疫情期間為了不給國家添麻煩,還是要做到不亂跑,不串門,否則感染了新冠不僅自食其果,還害己害人,你說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