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光秀”改進版 4月10日起蘭州“夜景”有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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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城市照明管理辦法4月10日起施行

蘭州晚報訊 近日,市政府發佈2020年第2號政府令,《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將於4月10日起施行。《辦法》指出,今後,我市將鼓勵在城市照明建設、運行、維護中使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及時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產品,推進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辦法》規範了應當設置功能照明設施的區域。包括: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橋、人行步道;住宅區、車站、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蹟、公共停車場;其他無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

同時,一些重點區域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要求,應設置城市景觀照明。包括黃河風情線景觀帶、兩岸建築物立面、山體;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城市重要交通門戶;其他需要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區域等。

《辦法》指出,設置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照明亮度、發光強度等光汙染及節能控制要求,不影響單位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並與城市空間環境相協調,符合城市歷史文化風貌。

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維護單位在實施日常養護時應當保持城市主幹路功能照明的亮燈率達到98%,次幹路、支路的亮燈率達到96%;向社會公佈報修電話,接受24小時報修;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發生一般故障的,在24小時內修復;發生嚴重故障的,採取應急照明措施並在7日內修復。

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照明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同時,住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自接到投訴或者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處理並反饋;對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蘭州晚報)

“灯光秀”改进版 4月10日起兰州“夜景”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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