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沒拿到房產證也要交物業費?是!

夏女士、潘先生為連南某小區業主,從2015年4月起至2019年3月一直拖欠物業費,經物業公司催繳以後仍然拒絕繳納物業費。夏女士、潘先生稱自己入住以來,開發商一直未給其辦理房產證,所以拒絕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因此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夏女士、潘先生支付拖欠的物業費5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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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5年,夏女士、潘先生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得位於連南縣的某小區一處房屋。2015年1月2日,夏女士簽署《收樓聲明書》,接收房屋。同日,夏女士與物業公司簽訂《某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從2015年4月1日起每月10日前繳納0.80元/平方的物業管理費。此後這家物業公司依約為夏女士提供了相關物業服務。從2015年4月起至2019年3月,夏女士與潘先生夫婦共拖欠物業相關費用共計6千餘元。夏女士、潘先生以房地產開發公司未及時辦理房產證為由,拒付物管費。因物業公司向夏女士、潘先生催繳無果,只能訴至法院。

夏女士、潘先生認為法院應責令物業公司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儘快辦理房產證,並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退還維修押金、辦證費用等共計15000元,並按照銀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夏女士、潘先生雖然承認使用了該房屋,但因房地產開發公司未按照合同規定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現該房的產權人依然是該公司。故夏女士、潘先生認為自己相當於租客,並不是業主,因此物業公司應起訴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求其支付物業費,再由房地產開發公司向夏女士、潘先生主張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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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夏女士與潘先生雖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應認定為業主。

物業公司與夏女士簽訂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夏女士、潘先生已經接受了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應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物業管理費用。因此,在抵扣裝修押金後,法院判決夏女士、潘先生共同向物業公司依約支付所欠物業相關費用共計五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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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

辦理房產證是開發商應履行的合同義務,按合同繳納物管費是業主的義務。物業管理費是物業公司在提供符合要求的物業服務後正常收取的費用,原則上與開發商毫無關係。

物業公司按合同約定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後,業主沒有按時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此行為已構成違約,可能因為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

業主未能按時取得房產證的,可另尋途徑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向開發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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