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菲達:關於《神鷹集團管理人訴本公司破產撤銷權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訊,*ST菲達(600526)(600526)4月1日發佈公告,關於《神鷹集團管理人訴本公司破產撤銷權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結案,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敗訴。

本案中,原告是浙江神鷹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是浙江菲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菲達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本次訴訟的事實和理由 2015年12月22日,神鷹集團與被告、第三人簽訂《反擔保協議》一份,約定神鷹集團以其從第三人處購買的位於諸暨市暨陽街道小陳家自然村鼎盛苑的商鋪共計18間、面積4804.42平方米,向被告為神鷹集團的擔保提供反擔保。2016年1月7日,神鷹集團與被告辦理了預抵押登記手續。 2016年4月29日,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神鷹集團破產清算申請,並於同日指定諸暨天宇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擔任管理人。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根據《破產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案中,2015年12月22日,神鷹集團向被告提供反擔保,並於2016年1月7日辦理了預抵押登記手續,其行為依法應予撤銷。為此,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 本次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2015年12月22日被告與浙江神鷹集團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簽訂的關於浙江神鷹集團有限公司將位於諸暨市暨陽街道小陳家自然村鼎盛苑18間商鋪向被告提供反擔保的《反擔保協議》,並責令被告協助辦理預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關於上述32間商鋪,本公司力爭早日實現反擔保抵押商鋪的優先受償權,最終獲得的補償金額將取決於其依法納稅後的變現價值。故目前尚無法確認對本公司本期及期後利潤的影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