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強監管時代的監管思路: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合規建議?

STRATEGY:自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風險投資在我國初現端倪至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已發展了三十餘載。

2013年6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職責劃歸證監會,證監會於2014年8月頒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奠定和確立了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現行監管框架。此後,基金業協會在證監會授權下先後了大量的細則和指引。僅在2019年末至2020年3月期間,即出臺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關於便利申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事宜的通知》、《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關於公佈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材料清單的通知》等多項細則和指引。

不難看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框架已相對成熟,監管內容日趨完善,這也對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運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伴隨著私募基金業的快速發展,行業風險也在累積,近三年來,證監局、基金業協會針對私募機構的專項檢查力度也在逐步增強,私募基金行業已步入強監管時代。

由於篇幅有限,本文僅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則進行簡要的介紹。更為全面的合規手冊(合規要求、建議、違規案例參考,請點擊“閱讀原文”查看或下載完整版本《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合規建議手冊》。


陳燕 陳一佳丨作者


詳解強監管時代的監管思路: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合規建議?

陳燕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基金設立、PE/VC投資、減持合規

紮實的法律專業水平,敏感的商業思維配合著細緻的表達,想客戶所想,一路陪伴前行。

詳解強監管時代的監管思路: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合規建議?

從實踐來看,以下監管趨勢表現得尤為明顯:

1. 行業監管力度不斷加碼。近三年來,證監會以問題和風險為導向,結合隨機抽查原則,組織各證監局對超過1000傢俬募機構進行了現場檢查,並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從檢查結果上,不少機構被證監會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立案稽查,或將相關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公安部門或地方政府,並將相關違法違規問題及採取的監管措施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同時,基金業協會也對諸多私募機構進行了現場及非現場的自律檢查,並結合檢查情況給予了異常經營機構公示、對不能持續符合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機構予以註銷等多種方式進行持續督導、紀律處分等措施,整體處罰的機構數量亦呈現出明顯的上升趨勢。

2. 運營上強調基金業務應當迴歸本質。基金的本質是受託理財,協會明令禁止以基金名義開展“剛性兌付”、“資金池”、“明股實債”等違反基金本質業務的行為。基金的這一本質要求私募機構在開展業務時堅持“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而是否對投資者進行充分的風險披露、在項目投資和管理過程中是否盡到了勤勉義務、在基金運營過程中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是否及時和準確、是否有效地建立和執行防止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相關制度等,均是監管機構重點關注的問題。

3. 推進備案的清晰化、透明化、便捷化。截至本文完成之日,基金業協會已公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非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材料清單(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材料清單(非證券類)》、《私募基金備案材料清單(重大變更和清算)》等多份清單,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符合清單齊備性要求,協會將依法依規按時按要求辦理登記手續,不會就清單之外的事項增加問詢,做到“單外無單”。該等清單的公佈避免了申請機構在成文規則之外還需謹小慎微地打聽“窗口指導意見”的窘迫局面,為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產品備案提供了明確的指引。此外,基金業協會於近日開始實施“分道制+抽查制”,探索基金備案的便捷化。

可以預見,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私募基金行業將持續保持強監管的態勢,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的檢查/抽查也將會成為更為普遍運營的監管手段。正是在此背景下,我們在本文中彙總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投資、信息披露環節主要適用的規則和建議,以便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能夠一站式的梳理和定位相關合規要求。


第一章節 基金募集階段


經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委託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非公開的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基金募集流程分為以下環節:

特定對象確定

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宣傳推介基金

基金風險揭示

合格投資者確認

簽署基金合同

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

打款

基金備案

後續募集(如有)

1. 特定對象確定

募集機構僅能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特定對象應當通過身份核驗、問卷調查等方式確定。

(1) 禁止採用的募集宣傳方式:不得以公開出版、戶外廣告等無法確定募集對象的媒介宣傳。

(2) 可以採用但需“合理設置程序”的募集方式:如通過官網、微信朋友圈、線下講座、分析會、電話、郵件等媒介募集,均屬於需設定一定程序保證面向投資者為的特定性後可以採取的手段。

建議:

避免通過無法確定特定對象或設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存在較大難度的途徑推介基金。在取得特定對象身份信息後,做好存檔和保密措施,避免信息丟失和洩露。

2. 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就普通投資者而言,需適用如下規則:

(1) 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募集機構應當向普通投資者提供風險測評問卷,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測試,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將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至少分為C1、C2、C3、C4、C5 五種類型。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再次推介的,需重新評估。

(2) 基金產品風險評級

募集機構應當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劃分,按照風險從低到高順序,至少劃分為R1、R2、R3、R4、R5五個等級。

(3) 匹配性原則

募集機構要根據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建立以下適當性匹配原則。在履行特定的步驟前,基金募集機構不得主動向潛在投資者推介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

建議:

風險等級評估制度始於證券投資基金,但根據近年來證監會的要求,亦適用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但我們也注意到,目前市場上較多的管理人並未嚴格執行風險等級評估制度。鑑於目前監管日漸有序的發展態勢,從合規風險上把控,我們建議管理人聘請專業機構設計風險等級評估制度和配套文件,在募集過程中遵照執行。

3. 宣傳推介基金

  • 違規推介行為(11種具體行為+兜底規定):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公開推薦、虛假陳述、保底收益、承諾預期收益、強調集中營銷時間、片面宣傳、貶低同行等行為。

  • 宣傳推介材料

募集機構應在私募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資者介紹管理人及管理團隊基本情況、託管安排(如有)、基金費率、存續期、分級安排(如有)、主要投資領域、投資策略、投資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業績報酬安排等要素。募集推介材料還應向投資者詳細揭示私募投資基金主要意向投資項目(如有)的主營業務、估值測算、基金投資款用途以及擬退出方式等信息。

4. 基金風險揭示

募集機構應當單獨編制《風險揭示書》,私募基金投資者應充分了解並謹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並做出自願承擔風險的陳述和聲明。

  • 風險揭示書內容

風險揭示書應當重點揭示管理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財產過程中,私募基金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一般性風險,如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以及特殊性風險,如與指引合同不一致、基金未託管、基金外包服務、投資顧問服務等結合基金具體情況列舉的其他特殊性風險。

  • 風險揭示書籤署要求

除投資者和募集機構均應在風險揭示書籤字頁簽章外,自然人投資者應在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聲明”的每一段段尾簽名,機構投資者應在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聲明”頁、尾頁蓋章並對風險揭示書整體加蓋騎縫章。

建議:

根據每支基金的安排,不同基金可能牽涉不同的特殊風險。我們建議管理人聘請專業機構撰寫風險揭示書,視基金的情況對所涉風險進行充分的揭示,並核驗風險揭示書的簽署是否符合要求。同時,建議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投資者對風險揭示予以確認的條款。

5. 合格投資者確認

  • 合格投資者標準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一般指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 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 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人。

同時,如社保基金、已完成備案的私募產品、受監管的私募金融產品等明確列舉的專業投資人,可以視為合格投資者,基金管理人不再需要審核其是否滿足合格投資者的條件。

  • 收集和審查合格投資者證明材料

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併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募集機構應當核實投資者對基金的出資金額與其出資能力相匹配,且為投資者自己購買私募投資基金,不存在代持。

  • 合格投資者的穿透核查

除明確規定可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的情形外,以合夥企業、契約型基金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募集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建議:

我們建議管理人建立完善的合格投資者核驗制度,收集投資者的合格投資者的證明文件,進行存檔並注意保密。此外,還需確保每一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低於100萬元。另外,我們建議,在基金合同中進行相關的約定,由投資者對其合格投資者身份予以確認,並承諾其為自身利益認購和持有基金份額。

6. 簽署基金合同

  • 投資者人數上限

視基金組織形式不同,每一基金組織形式可接納的投資者人數上限具體如下表所示:

詳解強監管時代的監管思路: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合規建議?

  • 條款指引

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基金的LPA的條款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2號/3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的要求,並列明該指引中要求列明的必備條款。

建議:

基金合同是基金最基礎的法律文件,其中需對管理人和投資者的包括出資義務和安排、管理費支付、收益分配機制等在內的各項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對於部分有特殊需求的投資者,還需簽訂附屬協議或補充協議。因此,我們建議管理人聘請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起草、談判、修訂和協助簽署基金合同及其附屬協議,除可對各方權利義務作出較為完善的安排和約定外,還可避免基金合同中的部分條款觸發合規風險。

7. 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

除明確規定可以不適用的情形外,募集機構應當執行投資冷靜期和回訪確認的安排。

  • 冷靜期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

  • 回訪確認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投資者在冷靜期和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

建議:

募集機構應當於冷靜期滿後儘快進行回訪確認,並適當保存回訪確認的信息。從操作便利性和統一管理上考慮,我們建議在基金合同中可以約定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之時起算。同時,為避免潛在的爭議,建議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發生投資者在冷靜期內要求退還認購款項的情況時的處理辦法。

8. 打款

  • 募集戶

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 託管戶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具備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但若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公司、合夥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SPV)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應當由託管人託管。

建議:

目前法規對募集戶和託管戶是否必須需開立在不同銀行並無規定。便利起見,我們建議募集戶和託管戶開在同一銀行,並在開戶前先與合作銀行了解其是否具備託管資質。

9. 向基金業協會進行基金備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募集完畢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基金業協會的“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申請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具體請見本文第三章節。

建議:

如管理人為新設登記的基金管理人,則我們建議合理籌劃管理人登記與基金募集的時間,避免因管理人登記後6個月內無基金產品備案而被註銷管理人資格。此外,我們建議在合理籌劃基金備案與項目投資的安排,避免因基金未備案而對項目投資產生影響。

10. 後續募集

私募基金備案完成後不得開放認/申購(認繳)和贖回(退出),但基金分紅、退出投資項目減資、對違約投資者除名或替換以及基金份額轉讓除外。

基金在完成備案後,在同時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新增投資者或增加既存投資者的認繳出資,但增加的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備案時認繳出資額的3倍,即最終募集規模不大於首次募集規模的4倍。

建議:

如管理人擬進行後續募集的,則應當合理籌劃首次募集的規模,並在基金合同中預留相應的後續募集機制。


第二章節 基金投資和管理階段


本章節分為禁止行為、非上市股權估值以及投資者信息披露三個部分,具體如下:

1. 投資管理階段的禁止行為

在管理和運營私募基金的過程中,基金管理人除履行其與基金投資者達成的協議,還應當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避免發生或採取以下行為:

(1)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4)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5)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6) 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7) 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 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9)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2. 非上市股權投資估值

基金對未上市企業(包括已在新三板掛牌但交易不活躍的企業)的股權投資進行估值,基金管理人是估值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估值方法和估值參數等承擔最終責任,並定期對估值結論進行檢驗。

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於可能影響公允價值的具體投資條款做出相應的判斷。私募基金投資於同一被投資企業發行的不同輪次的股權,若各輪次股權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存在差異,基金管理人需考慮各輪次股權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對公允價值的影響並對其分別進行估值。

3. 向投資者披露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募集和投資運作過程中應當依法依規地向基金的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法定最低的披露要求詳見下方,管理人可視投資者要求承諾更高的披露標準。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披露給投資者的信息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https://pfid.amac.org.cn)進行備份,以便投資者進行在線查詢。

最低披露要求

  • 定期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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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臨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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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節 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信息報送


本章節分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報送兩個部分,具體如下:

1. 基金管理人信息報送

本部分暫不贅述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業協會的登記相關要求,主要闡述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記後的信息報送要求。

  • 定期報送

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協會登記後,應當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受託管理享受國家財稅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報送所受託管理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中小早、高新企業情況及等報告。

  • 重大事項的臨時報送

基金管理人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

(1) 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2) 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發生變更;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併;

(4)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6) 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2. 私募基金備案與信息報送

  • 私募基金備案

不予備案的處理 :對於基金業協會不予備案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告知投資者,及時解除或終止基金合同,並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關於基金架構對備案的影響、基金備案前是否可以進行投資、基金備案的“分道制+抽查制”的分析,請點擊“閱讀原文”查看或下載完整版本《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合規建議手冊》。

  • 私募基金信息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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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到期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到期日起的3個月內完成基金的展期變更或提交清算申請。在完成變更或提交清算申請之前,基金業協會暫停辦理該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

本文僅為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對其本身及管理的私募股權基金合規運營提供初步框架性信息,本文或其中所包含的信息並非也不應被視為任何法律意見或建議。未經許可,本文不得被用於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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