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諮詢:
在這個單位工作七年了,沒交過社保,也沒簽過合同。
現在想離職,聽說主動離職是沒有任何補償的,該怎麼辦呢?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工作七年了,未籤合同未繳納社保,不想幹了,才想起向單位要賠償?
雖然有點久,但是仍然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可以主張哪些權益呢?
工作七年,無合同無社保,你可以主張的權益有兩項:一是單位給你補繳七年的社保;二是主張七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下面為您深度解析“補繳社保”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
一、工作七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為什麼沒有“二倍工資的賠償金”呢?
1. 這是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 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名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小結:題主七年未簽訂勞動合同,默認為單位已經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賠償金。
二、七年未繳納社保,單位需要給你補繳七年的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無論何種原因沒有繳納社保,都不能免責,應依法給予補繳。
有些單位自認為聰明,讓員工寫“自願放棄社保”保證書,但是實際上,哪怕是員工簽訂了“自願放棄繳納社保說明書”也是無效的!
無論何時,只要員工主張補繳社保,單位都必須無條件給予補繳!
小結:題主可以讓單位給你補繳七年的社會保險,當然,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個人承擔。
三、想拿到錢,離職報告要這樣寫
根據法律規定,個人主動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所以,你想拿到補償金,離職理由一定要寫“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
勞動者依據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小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因為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保,你可以主張七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必須注意你離職報告的離職原因。
綜上所述,題主在單位工作七年,無合同無社保,現在不想幹了,可以要求的賠償是:
七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補繳七年的社保,只有這兩項權益。
但是,已經過了七年,雖然能享受這些權益,但是恐怕不容易拿到。
經濟補償金建議通過勞動仲裁的辦法來爭取。
補繳社保不歸勞動仲裁管,建議去社保稽核科投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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