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蘋果砸傷嬰兒?東莞肇事女孩監護人被判賠185萬餘元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3月31日訊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消息:3月31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東莞某小區高空掉蘋果砸傷女嬰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肇事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餘元。

2018年3月9日下午,年僅3個月的凡凡被家人抱著在小區樓下散步,返回住處時在單元入門處被一個從高空落下的蘋果砸傷頭部,後被送往醫院搶救。事發後,公安機關經對蘋果碎片進行DNA檢驗鑑定及調查詢問,查明蘋果系因租住在該單元24層、年僅11週歲的女孩小星(化名)不慎從其自家陽臺落下,事發時其一人在家。

之後,凡凡歷經多次手術才脫離險情。其傷情司法鑑定結論為:因顱腦損傷遺留左側偏癱(肌力2級以下)及開顱術後,分別評定為二級、十級傷殘;至少需大部分護理依賴。

“天降”苹果砸伤婴儿?东莞肇事女孩监护人被判赔185万余元

2019年1月30日,凡凡父母訴至東莞第三法院,向小星及其監護人索賠544萬餘元,後又以單元防護措施存在設計缺陷及物業未盡到安全警示保障義務為由,申請追加小區開發商和物業服務公司為共同被告。

法院審理後認為,案發原因已經公安機關查明,小星對此存在過錯,依據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小星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我國住宅設計規範要求對位於陽臺下方的公共出入口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但並無規定具體採取何種措施。案涉單元公共出入口已採取2、3、4層房屋陽臺逐步突出這一措施來防止物體墜落傷人,並且房屋的設計、施工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可見安全措施是合格的。據此,法院認定 ,開發商對此並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而物業服務公司舉證顯示其平時有進行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且本案侵權行為的發生地是在小星家中,非物業能夠管理控制的區域,故物業服務公司亦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確定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933681.72元,扣除已賠償的75000元,判決小星的監護人還應賠償凡凡1858681.72元。

【法官說法】

本案審判長陳學堅表示,本案高空墜物事件的發生,破壞了原被告雙方原本的幸福家庭,既給幼小的凡凡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也使肇事女孩一家背上了沉重的思想負擔。事實上,只要肇事女孩的監護人盡到了相應的監護義務,這起高空墜物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再次明確了高空拋物不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一定情形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通過本案警醒社會公眾,充分認識到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自身做起,拒絕高空拋物,政府部門、教育機構、廣大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等各方應同心協力,加強關於高空拋物、墜物等危害的宣傳教育,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此外,法官還呼籲加強對高空墜物的預防和管理,如居民增強防範意識,自覺管好自家陽臺附屬物,定期自查修繕;住建、城管、物業等部門單位聯合加強對高層建築外牆及其附著物的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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