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葉海林、葉建明等6人尋釁滋事一案判決生效

陽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葉海林、葉建明、葉火明、陳華棟、葉奇章、陳凌峰尋釁滋事一案,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3月26日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審判決:葉海林、葉建明、葉火明、陳華棟、葉奇章、陳凌峰均犯尋釁滋事罪,葉海林、葉建明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葉火明、陳華棟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葉奇章、陳凌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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