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務辦案規範

律師、法務辦案規範

一、收案審查

1.收案時收案律師必須先向當事人、經辦人員瞭解案情,分析事實和證據的可靠程度,明確該案是否符合收案條件。

2、合同糾紛要點

2.1針對合同糾紛應該首先審查是否有合同和證實合同關係的其他憑證,詢問經辦人員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細節,包括收發貨物憑證,發票,來往郵件、傳真、微信、錄音、視頻影像等。

2.2對於合同關係無法直接證明的要蒐集旁證,按照證據規則形成對自己的優勢證據。

2.3代理被告的要有效組織抗辯證據、不安抗辯證據、先履行抗辯證據或附條件抗辯證據等資料。

2.4要正確區分合同的性質,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的不同性質、不同特徵分析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1區分侵權與合同的違約區別,侵權糾紛和合同違約是否存在競合,對競合的應予以選擇是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

3.2對於賠償之訴要明確依據,違約金與賠償金的關係。

3.3知識產權、質量糾紛、技術糾紛引起的訴訟、仲裁賠償,如需要鑑定、評估應做預案。

3.4對符合收案條件的,按照內部審批程序收取案件。

3.5承辦律師,應及時與委託人面談,掌握案件的基本情況,然後進行收案登記,辦理有關手續。

二、起訴前的準備工作

1、管轄審查

1.1針對敏感案件,金額較大案件,管轄法院選擇要慎重,對於合同已經有約定的管轄,如管轄明顯可能導致對當事人或以後執行不利的,要作出技術處理改變管轄權。可採用方式包括重新約定、增加訴訟主體、債權轉讓或訴前保全等方式。

1.2對確實無法改變管轄的要做好充分準備,蒐集完整證據以避免異地管轄對自己的不利影響。

2、訴訟保全

2.1作為原告的案件原則上必須進行訴訟保全(訴前保全)。

2.2進行訴訟保全要區分不同案情,區分查封、凍結的有效性做全面考慮。針對銀行存款、股權、應收款、房產土地、股票、車輛、支付寶、微信等要做針對性分析。

3、人格混同、抽逃資金、股東連帶責任案件

3.1要區分不同主體承擔責任的法定條件,針對性蒐集證據。人格混同要從股權關係、人員、業務、經營場所和獨立性入手,抽逃資金要著重銀行流水,股東連帶責任要從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切入,事實證據要從資金流向、股東是否佔用、交易是否正常進行重點關注。

4、公開查詢

4.1要從公開渠道查詢信息,如天眼查、裁判文書網、破產重整網、拍賣網、證監會網站、商標專利網等網站查詢公開信息。

4.2要密切關注目標主體的其他信息。

5、書寫起訴書

5.1起訴書應簡單、明確,對涉及實體問題構成自認的事實應慎重。

5.2訴訟主體涉及連帶責任的點明要點,不做具體陳述,留待庭審時具體闡述。

5.3訴訟請求要根據法律關係予以明確,涉及違約金的要有計算方法,必要時在證據卷中予以明示計算依據和方法。

5.4律師費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案情複雜性在訴訟請求中要求。

6、委託法院調取證據

6.1對於需要法院調查的要寫調查證據申請。

6.2明顯不屬於法院調取證據範圍但案件確實需要的,可以用變通方式在訴訟保全過程中進行取證。

6.3注重利用律師身份自查、申請調查令等取證方式。

6.4要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自查證據、法院調取證據分類編制證據目錄。

三、閱卷

3.1承辦律師憑本人執業證和委託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閱卷宗。閱卷一般應在法院進行。

3.2閱卷要認真細緻,弄清當事人起訴或答辯的事實,訴訟請求或答辯的事實,訴訟請求或辯駁、反訴是否符合客觀實際和法律政策的規定,重點分析判斷證據及其來源是否合法、確實、充分以及關聯關係。

3.3閱卷應作好記錄。記錄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況,對事實不清、證據不合法、不可靠的要重點摘錄。摘錄材料要註明卷號、頁碼,摘錄卷內材料不應斷章取義,要保持其聯貫性、完整性,不改變原意。

四、調查

4.1通過閱卷和向委託人瞭解之後,承辦律師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經委託人提供證據和有關情況仍不能解決上述問題的,還應親自進行調查。調查前要擬好調查提綱。

4.2 調查應持律師事務所專用介紹信,一般由兩人進行,如系一人調查,應有一名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第三者在場。

4.3 調查要作好記錄。調查筆錄要與被調查人陳述內容相一致,經被調查人閱讀或對其宣讀無誤後,由調查人、記錄人、被調查人和在場人簽字蓋章。如摘錄其單位保存的有關資料,則應註明資料名稱和卷、期、頁碼,並請該單位審核加蓋印章。

五、代理意見的形成

5.1承辦律師查明案情之後,對於一般案件和自己有把握的問題,可以寫出代理詞,並呈法制辦主管審閱。

5.2承辦律師基本查明案情之後,對於本案的某些問題的認定自己沒有把握或查不到有關法律政策依據時,應向主任彙報,集體討論確定代理意見。

5.3對重大、複雜的案件,應經律師集體討論,確定代理詞的基本觀點。

六 出庭前的準備

6.1擬出向證人等發問提綱;

6.2就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對代理詞反駁的問題,擬出答辯提綱;

6.3準備好擬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和引用的證據,證據要有證據目錄;

6.4進一步熟悉與案件有關的法律政策,要註明引用法律出處,對引用案例的要說明案例出處以及與本案的關聯關係。

6.5 承辦律師在法院開庭前應與委託人交換意見,以便在法庭審理時進行配合。

6.6 對於委託人在訴訟請求或答辯中的非法和無理部分,應耐心進行解釋,如委託人不採納,在法庭上應由委託人自己陳述。

七、參加法庭審理活動

7.1律師出庭要模範遵守法庭規則,說明透徹有據,堅持合法合理要求。

7.2在法庭調查階段,律師就本案的疑點,按提綱向對方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和勘驗人發問,協助法院核實案情和證據;必要時申請通知新證人出庭,調查物證;重新簽定或勘驗,將新證據提交法庭。

7.3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要認真發表代理詞,無論擔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應根據法庭調查情況對自己的代理詞或代理意見做及時必要修改、充實,律師在法庭審理結束後,儘快整理出完整的書面代理詞將正本送法院,副本留自己存檔。

7.4法庭對案件調查,只要符合法律政策規定,應說明委託人接受法院的合理調解方案,盡力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7.5律師參加庭審活動要做出簡要的出庭筆錄,能反映出法庭審理的程序和內容,重點是反映出律師本人的活動情況。

八、法院宣判後的工作

8.1代理一審訴訟活動的,如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師應說明委託人服判;如法院的裁判不當,律師應向委託人講清裁判文書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

8.2代理第二審訴訟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應說服委託人服判,按判決書或裁定書的要求執行;如果二審法院的裁判違法或顯失公正的,可告訴委託人按民事訴訟的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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