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变性,昔日夫妻变成今日好姐妹,那他们婚姻还有效吗?

现实生活远远比电视剧、小说还要来得精彩。

——鲁迅

诚如大家标题所见,今天讲的就是关于婚姻中夫或妻一方变性,那么夫妻间的婚姻是否还有效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胡编乱造,而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具体请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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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变性,昔日夫妻变成今日好姐妹,那他们婚姻还有效吗?

当然,一提到变性和婚姻,当家自然而然的会想到还有这位娱乐圈的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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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变性,昔日夫妻变成今日好姐妹,那他们婚姻还有效吗?

‍当然,咱们今天不是来聊明星八卦的,咱们聊聊这些有趣的法律问题——

作为一名法学僧(以前我也是法学生,可后来头发掉了就成了法学僧了),我对此类略带奇葩的法律问题还是比较感兴趣的,那么咱们就步入正题——丈夫变性,昔日夫妻变成好姐妹,那他们婚姻还有效么?

根据《婚姻法》,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时,我们也知道在婚姻法和法律法规中有规定,我们国家只承认异性婚姻(台湾除外,因为台湾同性婚姻已然合法化),而当夫妻中的夫或妻通过手术改变性别时他们已然不符合婚姻法中的婚姻实质要件——异性。此时就出现了一种矛盾,即在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婚姻也可能是无效的。为什么我要说可能呢?因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咱们不能妄下定论。

丈夫变性,昔日夫妻变成今日好姐妹,那他们婚姻还有效吗?

但是当生活中确实出现此类情况的时候,咱们又是怎么办的呢?民政部办公厅对于《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婚姻关系解除问题的请示》中答复

湖南省民政厅: ‍

你厅《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婚姻关系解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从请示内容看,杨敏(女)、游红军(男)于1998年5月8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游红军生理上的女性特征日渐明显,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2001年4月,经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确诊为易性癖,两性畸形,男性生殖器官停止发育,生理性别为女性。2001年4月25日,该院为‍游红军实施了性别矫正(男性变女性)手术。术后,经游红军本人申请,在其原籍公安局户政管理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合法身份证明。现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我们的意见是,杨敏、游红军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各位仔细阅读民政部办公厅的回复,咱们可以大概推测出民政部门的解决思路:此类婚姻仍然有效,因为其不属于《婚姻法》中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但是双方在实质上已经丧失婚姻的基础,如果因此导致没有性生活进而影响夫妻感情的,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

当时这也只是我的愚见,大家也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呀~~

大家还有什么奇葩、好玩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在评论区讨论和私信和我撩骚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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