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對太化股份及其時任董祕予以監管關注

中證網訊(記者周松林)上交所30日披露,太化股份(600281)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規行為,決定對該公司及其時任董事會秘書李志平予以監管關注。

經上交所查明,太化股份的違規行為包括:一是訴訟事項披露不及時。2019年12月3日,公司披露《以關停業務相關資產增資關聯方企業重大資產重組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以下簡稱“重組報告書”)。重組報告書中披露,2017年10月26日,太原市立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唐工貿”)因與公司及控股股東太原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化集團”)的合同糾紛,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及太化集團賠償其經濟損失5612萬元。2018年7月31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司及太化集團共同賠償立唐工貿經濟損失2131.46萬元。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12月19日,公司在重組報告書(修訂稿)中披露,2019年11月25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作出終審裁定,撤銷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駁回立唐工貿的起訴。根據上述終審裁定,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訴訟事項可能導致公司遭受損失,對公司股價和投資者決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2018年7月,一審法院判決公司賠償金額2131.46萬元,佔公司2017年度經審計歸母淨利潤的280.06%,達到應當披露的標準。公司應當及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並在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時分階段披露訴訟進展。但公司未就上述涉訴事項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公司後續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才在重組報告書和修訂稿中對相關訴訟事項予以披露。公司訴訟事項披露不及時,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

二是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信息披露不完整。按照山西省、太原市政府環境整治的要求,公司自2011年起,陸續關停了合成氨、焦化、氯鹼等主要生產企業的生產裝置。為加快公司資產處置及轉型發展,2015年4月24日、2016年4月20日,太化集團兩次出具《關於資產補償的承諾函》,承諾公司相關生產裝置關停後,所造成的損失由政府通過太化集團給予補償,若政府補償不足,將由太化集團以現金形式足額補償。2017年12月20日,太化集團再次出具《關於資產補償的承諾函》,承諾公司所屬關停企業以前年度形成的應收款項,按2017年12月31日賬面餘額計算,未來處置或回收造成的損失由太化集團以現金形成足額補償;公司所屬關停企業的關停資產,按2017年12月31日賬面餘額計算,未來搬遷或處置造成的損失由太化集團以現金形成足額補償;公司關停企業停工費用損失及停產停業損失,政府通過太化集團給予補償,補償不足部分由太化集團以現金形式足額補償,補償期限截至相關資產搬遷、處置以及員工安置工作完成日。

太化股份在2015年至2018年的年度報告的財務報告部分均披露,根據太原市政府實行的統一搬遷政策,公司因搬遷關停所造成的損失由政府通過太化集團給予補償,若政府補償不足,將由太化集團以現金形式足額補償。

2019年12月,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擬以部分關停資產增資關聯方企業的方式處置部分關停資產。根據上述承諾函安排,公司重組事項觸發了太化集團的資產補償義務。作為公司處置關停資產的重要配套安排,公司理應在重組報告書中準確、完整披露上述資產補償承諾事項,明確承諾函具體內容、太化集團補償方式及應補償金額。但公司未在2019年12月3日公告的重組報告書中披露上述事項。經監管督促,直至2019年12月19日,公司才在重組報告書(修訂稿)中披露,根據2017年出具的《關於資產補償的承諾函》,針對本次處置關停資產,太化集團需向公司補償金額合計約8165.98萬元。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信息披露不完整。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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