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生命在人——讀西原春夫《我的刑法研究》之所思

作者:劉桃榮,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刑法的生命在人——讀西原春夫《我的刑法研究》之所思


近期為了讓自己安靜下來,內心不受疫情的左右,讀了一些法律書,其中西原春夫的《我的刑法研究》,是以採訪的形式寫的,記錄了他從事刑法研究的經歷和對刑法理論的一些思考,讀來既不覺累,又瞭解到一些法律思想的背景知識,因而頗覺有收穫

西原春夫作為日本刑法學界重量級人物,早年師從德國著名的弗萊堡大學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耶賽克教授。德國是大陸法系的代表,西原春夫將德國刑法的目的行為論、犯罪構成論以及交通過失犯罪中的依賴原則等重要刑法理論引入日本,對日本刑法產生重要影響。同時,西原春夫在1982年剛剛選舉為早稻田大學的校長尚未就任,就應北京大學之邀簽定了學術交流協議,1988年又推動首次在上海成功舉辦中日刑事法學術交流會,為中日兩國刑法學的交流作出了積極貢獻;他與我國刑法學泰斗高銘暄、馬克昌,還有現在的刑法學學術中堅趙秉志、張明楷等教授結下了深厚的友誼。他的《刑法的根基與哲學》在中國法律學者中廣為傳播,許多研究生以上的學生將其作為研究刑法理論的必讀書。

讀這本書的第一感受是:法律與哲學聯繫緊密,應用法律不能拘泥於解釋學,而是要深究法律條文背後的哲學意義,包括社會學意義。

西原春夫因為有良好的德語基礎,參與了其導師齊藤先生《外國刑法典叢書(德譯本)》的翻譯,其本身又在德國留學多年,因此深諳德國刑法。他認為,作為刑法學背景的是德國哲學史。1789年歐洲啟蒙主義思潮興起,以及18世紀因工業革命迅速推進促進了自然科學的發展,以康德為代表的德國哲學家提出了觀念主義哲學,反映到刑法學上就是重視客觀世界的實證主義;而到了20世紀初,新康德學派興起,認為人是認識的主體,"沒有主觀就沒有客觀",反映到刑法學上就是構成要件論,強調只有人的意識中的"規範"、"範疇"介入,才能將眼前"單純的事物"加以整理。新康德學派在二戰後迅速遭到批鬥,其原因是納粹通過"規範"的實定法將反人類的戰爭罪行合法化,導致了法律的濫用。在此背景下,自然法思想再次興起,刑法學界提出的"目的行為論"理論受到推崇,即人都抱有某種目的而採取行動的,違法的判斷須基於一定目的;後來又發展了社會行為論,如動物行為、人的沒有意思決定可能性行為等,均不能成為刑罰對象。

刑法學背後的哲學,是讓我區分刑法學觀點的研究不能簡單化,正如西原春夫在首次翻譯德國梅茨格教授的《刑法教科書》中寫道:"雖然名義上是翻譯梅茨格的《刑法教科書》,但實際上教給我們的卻是教科書背後的德國刑法學本身"。我國刑法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強調主客觀相統一。

同時,刑法與社會學也有緊密的聯繫。西原春夫認為"在法律中,刑法是富有人的氣息的",犯罪是慾望的產物,為了防止人犯罪的刑法同樣也是慾望的產物,所這些複雜糾纏的人的精神構造最直接表現出來就是刑法。因此,刑法學的思考方法背後是非常深刻的人生論、人生態度、看待事物的方法。我們現在辦理案件,強調要堅持"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要克服就案辦案、機械辦案,要以"求極致"的態度滿足公眾對司法的期待,闡釋的也是刑法的社會學意義以及刑法對人的態度。

刑法的生命在人——讀西原春夫《我的刑法研究》之所思

第二,刑法要在維護國家秩序和公民個人權益之間找到平衡,刑法的精細化動力來源於人權的保障。戰前德國受啟蒙主義思潮影響,是比較注重"市民社會"公民的權利、民主、自由等理念的。但到了1933年德國納粹快要奪取政權的時候,為了強化政府對國家的控制,制定了《授權法》,承認政府不需要通過國會而制定與法律同等效力的規範的權力,導致納粹政府權力的極度擴張,發動二戰,出現嚴重侵犯人權和國際秩序的反人類戰爭犯罪。戰後的德國開始思考"人的生活方式""人的哲學",在刑法學上提出了"惡法為非法",認為不能依賴實定法;並且在具體的刑法理論,關注正犯與共犯、違法與責任、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在定罪量刑中的運用。日本也是在戰後的混亂狀態基本恢復後,於是1956年提出了將戰前已經開始的刑法修改再啟動,當時修改的基本立場與德國不同,主要是時任法務省特別顧問小野清一郎博士的觀點,認為刑法是國家道義的體系的發現,因而刑法的重點是維護國家秩序,刑罰應當重刑化、多用化。結果由於戰爭帶來的人們對人權保障的重視,引發了對這一修改立場的批判。後來又因為1968-1969年在日本大學內爆發的全共鬥學生運動,反對政府對公民權利的過多幹預,包括國家介入對精神障礙者實行保安處分等抵制運動。雖然刑法的修改一波三折,但是刑法學的研究和司法應用卻圍繞著人權保障而不斷深入。比如,為警惕行政權的擴張,法律的正當程序得到重視;日本原本屬大陸法系,遵循成文法、制定法,但是二戰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得到重視,法官判例在裁判中起到引領類案的作用;對過失犯罪的討論也進一步體系化,強調刑法對過失的處罰應當有限制,不能陷入結果責任主義。本原春夫認為,中國1979刑法確立了"非犯罪化",即刑法總則第13條"但書"——"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以及刑法分則中盜竊、交通肇事等都有出罪的規定,是在兼顧國家道義基礎上體現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是值得日本學習的。我國刑法在明確寫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礎上,更加重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運用,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特別程序和認罪認罰制度等,都是在實體和程序上健全人權保障制度的體現;同樣,強調刑罰謙抑性、克服重刑主義、人性司法、修復性司法等理念在司法實踐中得以更多運用。

第三,法律的借鑑是必須的,但應當與時代背景和社會現實相呼應。比如德國和日本同是二戰中的同盟國、戰敗國,又都屬於大陸法系,戰後都啟動了刑法修改的大討論,但由於兩國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刑法修改的重點就有很大的差異。在德國,由於自然法的研究得到重視,刑法修改更關注於法的實質的討論;而在日本,則關注於法的形式,認為需用形式的合法性來對國家刑罰權進行約束。再比如,對交通過失犯罪的刑法,德國二戰前就確立了"信賴原則",即對於沒有交通信號燈或者交通標誌的道路,遵循"右方優先"通行,如果違反非優先原則引發交通事故,就追究刑事責任。"信賴原則"實質考驗的是自覺的守法精神。西原春夫認為,"德國有如此徹底的守法精神","信賴原則"能夠得到很好的遵守。日本直到1959年因舉辦東京奧運會的契機使各項道路設施極大改善,並且在守法的意識上也進一步加強,才考慮在刑法交通事故犯罪中借鑑德國的"信賴原則"。故法律制度的嫁接,要注意因時因勢,與實際相結合。

讀這本書,對西原春夫對待壓力的堅韌,對待不同的觀點的接納、對待犯罪的人所秉持的平等態度,也引發我的思考和感悟。如他認為"壓力這種東西是人所必需的,正因為有壓力,構成人的機體的細胞才能生機勃勃,才能充滿活力。單純將壓力當作不好的東西,那壓力來了的時候就被壓垮了。"因而,人要與壓力和諧共處。對不同觀點,他認為要學會"製造共同的分母","站在更高的一個層面看問題","如果停留在各自的主張這個層面上,就會怎麼也推進不下去,不尋求一個共通的東西肯定是不行的",這個共通的東西,其實就在人類歷史的大潮流中。對犯罪的人,要"把他當作一個平等的人去接納他"。我想,一個法律人,決不是固執、冷漠、高高在上來決斷別人命運的人,而應當是一個以平等態度去傾聽、去接納,以仁人之心詮釋司法正義的人。法律學的根本精神也就在於此!

2020年3月26日於武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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