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公告

根据自治区水利厅的要求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市建立和落实了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水库的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承担。现将更新后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公告如下,请下载附件查看。

呼伦贝尔市水利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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