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東山鎮三村民因嘴饞“毒魚”惹禍 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刑

日常生活中,人們獲取魚肉的方式有很多種:可養、可買、可釣……然而,麒麟區東山鎮的3個村民卻偏偏選擇了最為奇葩的一種——“下毒”,這“毒魚”味道是否鮮美無人知道,光是這不怕中毒的勇氣就足以令人咋舌……

案件回顧

這件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發生在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楊某、張某全、張某良三人因為想吃魚,經過一番商討,確定了一個自以為聰明的方案,他們相約來到麒麟區東山鎮法色村委會,購買了5瓶甲氰菊酯農藥,將其全部倒入某河中,河中部分野生魚當即被毒死,三人再把中毒漂浮的魚撈回家大塊朵頤。

沒成想,受汙染的河水沿著河道流入了下游張某兵、周某所經營的養殖區,導致兩人養殖區內的小龍蝦、小雜魚、大閘蟹等水產品出現不同程度的死亡。後經評估鑑定,從養殖區裡提取的水樣中含有甲氰菊酯毒物成份,周某的損失達32.4萬元。

麒麟东山镇三村民因嘴馋“毒鱼”惹祸 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刑

麒麟區檢察院指控並經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楊某、張某全、張某良以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並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其行為已經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鑑於三被告人在案發後具有自首情節,其家屬與被害人周某在審理中達成賠償協議,且代為賠償了周某的損失11.4萬元,取得了周某諒解,依法可減輕處罰。

2020年1月15日,麒麟法院對這起非法“毒魚”案作出判決:被告人楊某、張某全、張某良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普法小課堂

投放危險物質罪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不管使用的危險物質是什麼,也不管投放行為的具體表現怎樣,只要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已經造成多數人的人身、牲畜及其他財產的嚴重損害或已經威脅到不特定或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就可以構成本罪。

“毒魚”為什麼犯法?

用藥物毒魚是一種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汙染水域環境的捕撈方式,其對魚類資源、生物餌料、水域生態環境的危害性非常大,綜合起來主要有:

一、直接殺滅水體中的大小魚類和其他水生動物;

二、在溪河中,常見水草多年難以恢復或毒魚區水草產生糜爛,影響環境破壞生態系統;

三、常用的各種毒藥使水域受到汙染,汙染物沾染、沉積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使水體受到二次汙染;

四、毒藥不僅會大量殘留於被毒死魚的體內,還會使受汙染水體的水生動植物富集毒物,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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