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庸·便民丨警方查獲一家三口自制漁具河溝電魚 普法+批評

3月24日21時許,瀘西巡特警大隊民警接到群眾舉報稱:在轄區公園附近河溝裡,有人電魚,請民警前去處理。

接警後,民警迅速趕到了該公園附近。經過半個多小時的巡邏找尋,民警終於尋著光源找到了電魚的人。經詢問得知:一家三口在家無聊,便自制了簡單的電魚器,帶著妻子和兒子來河溝裡電魚玩,所捕的一些魚蝦用來自己食用。殊不知,即使在河溝裡電魚也是違法的。


治庸·便民丨警方查獲一家三口自制漁具河溝電魚 普法+批評


瞭解情況後,民警首先對李某進行了普法教育。

隨後經民警查看,李某一家電的魚為數不多,經請示漁政部門後,對李某作出沒收電魚工具處理,並將魚放生河溝。


蜀黍有話說

電魚是對魚類危害最大的一種非法捕撈方式,也是法律法規嚴令禁止的行為,電魚器使用不當或者電魚器漏電,會對自身也造成危險。任何心存僥倖、為貪圖口腹之慾而肆意妄為者,必將受到法律制裁。敬請廣大群眾深刻吸取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教訓,善待野生動物、保護好生態環境、與自然和諧相處,切勿貪圖一時美味,用生命安全做賭注,進行非法電魚。


普法時間

在禁漁期內,使用法律禁止的電魚、炸魚、毒魚方法捕撈水產品,很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毀滅性打擊,無論漁獲物數量多少,其行為都將涉嫌觸犯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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