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須科學、適中,否則違法

2012年,陳先生在某縣工業園區建設有臨時建築,其中一大一小兩個臨時廠棚。縣城鄉規劃局認定,該建築位於該縣城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範圍內,屬違法建築。2015年11月04日,縣城管局等部門工作人員強制拆除涉案違法臨時廠棚及附屬設施。拆除後,所有建築材料均被留在現場。之後陳先生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縣城管局強制拆除其臨時廠棚及附屬設施的行政行為違法。


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須科學、適中,否則違法


案例分析

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須科學、適中,不得以野蠻方式實施強制拆除。對於建築物內的物品,行政機關應當採用公證、見證等方式,進行清點造冊、製作現場筆錄、妥善保管並及時移交。如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造成當事人合法財產損失的,則該強制拆除行為應予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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