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胞胎兄弟因房产交恶,爆出北大博士后冒名顶替上大学?

从网络一则爆料说起

“有网友在湘潭大学网站发现一份注销该校学生唐某某学历的文件。原来该“唐某某”系冒名顶替他人读大学取得本科学历。消息源透露,唐某某后来成为国内知名金融专家、教授巴曙松的学生。财经类网站显示,唐某某与巴曙松合作写过多篇论文,而巴曙松曾担任唐某某北京大学博士后期间的导师。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本科学历是冒名顶替取得的,那么硕士、博士、博士后资历还有效吗?经致电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获知,北京大学目前尚未撤销唐某某的博士后证书。”——源于网络爆料原文

双胞胎兄弟因房产交恶,爆出北大博士后冒名顶替上大学?

通过查阅“ 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到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湘0302初165号《唐时达与湘潭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审行政判决书》。依据判决书:“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湘潭大学、第三人唐一某撤销学历证书行政决定一案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2018年12月38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

双胞胎兄弟因房产交恶,爆出北大博士后冒名顶替上大学?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截图,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狗血剧情—偷梁换柱,你就是我我就是你

为方便厘清关系,我们称被撤销学历的为唐某A,原名潘A,向湘潭大学举报提供举报材料的其兄弟为唐某B,原名潘B。

唐某B(潘B)2005年因在二姨父(唐某)家寄养遂改名“唐某A),两人系血亲兄弟关系。2001年7月,“唐某B(潘B)”以“唐某A”的名字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第一民族中学就读参加高考,并被湘潭大学商学院市场营销系录取(因报考中山大学不够提档线被调剂录取)。因未录取理想学校,唐某B(潘B)遂放弃就读,故唐某A(潘A)便在母亲(肖某)的安排下以“唐某A”身份顶替唐某B(潘B)就读湘潭大学。2002年,因“唐某A”名字已被“占用”,故时名为唐某A的潘B改名为“唐某B”办理了身份证,并取得相应户籍资料。因此,唐某B(潘B)实际取得了两个互异的身份户籍信息。事后,唐某B(潘B)开始以“唐某B”身份在武冈市第二中学复读,后被中国人民大学录取。与此同时,唐某B的另一身份(唐某A)被潘A“冒用”至今。

有点绕?通俗地说,就是潘B用唐某A名字考上了湘潭大学,自己不愿意上,其兄弟潘A就用唐某A名字冒名顶替上了湘潭大学。潘B为了再考大学就改名为唐某B,考上了人大。潘A的唐某A身份其实是他兄弟潘B原来的身份。


学校反应—撤销唐某A学历

学校接到唐某B(潘B)于2017年12月的“潘A涉嫌冒用他人(唐某A)身份及学籍就读湘潭大学,建议调查处理”的举报信后,多次询问唐某B(潘B)并对举报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被告湘潭大学之后又派员前往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城步苗族自治县第一民族中学、武冈市第二中学、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等处进行了多方的调查取证后,证实举报属实。2018年7月19日,被告湘潭大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召开了校长办公会议,并于2018年7月22日作出了“[2018]第11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通知单》,拟决定“同意撤销身份证号码为4305291983××××××××的‘唐某A’毕业证,在学信网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注册信息无效”。同日,被告教务处以短信信息告知原告称:“据举报,考生唐某A被人顶替在湘潭大学读书,我校已经初步核实属实,拟将作出撤销其学籍处理,此事是否与你有关,是否有陈述,若有,请下周三来湘潭大学教务处陈述,若不来陈述,视为无关或无异议”。2018年7月27日,被告作出了《关于拟撤销唐某A学历的告知函》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原告。2018年7月30日,唐某A(潘A)收到该“告知函”,并于2018年8月16日复函被告称:“本人初步知悉拟处理决定,但恳请把收集的证据材料告知本人以进一步知晓拟处理决定的具体事实”。

2018年8月23日,湘潭大学作出了《关于撤销唐某A学历的决定》(湘大教发【2018】19号),称:“唐某A,男,参加高考于2001年9月被录取至湘潭大学市场营销专业,但考生唐某A本人未来校就读,他人冒用‘唐某A’身份来校就读,并于2005年6月毕业。‘唐某A被他人顶替入学’问题已经我校监察处深入全面调查,情况属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三十七条及《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17]21号)五十条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他人冒用‘唐某A’身份取得的毕业证予以撤销,在学信网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但该《关于撤销唐某A学历的决定》事后未实际送达给唐某A(潘A)。2018年8月30日,唐某A(潘A)再次复函称:“恳请告知拟决定依据的调查材料和证据,以收到被告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申辩日期,以及告知如何救济及维护正当权益”。

学校于2018年8月23日正式下文,文件名为《关于撤销唐时达学历的决定》(湘大教发【2018】19号),特此公告”。次日,该“告知函”邮寄送达给唐某A(潘A)。2018年7月31日,唐某A(潘A)收到该“告知函”后不服,遂于2018年9月1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撤销唐某A学历的决定》(湘大教发【2018】19号);2、被告(湘潭大学和唐某B,笔者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学校文件违法,驳回唐某A(潘A)诉求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湘潭大学作出的“湘大教发【2018】19号”《关于撤销唐某A学历的决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予以撤销。

一、对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就被告湘潭大学办理毕业证书撤销和学籍注销处分案件的办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被告提供的案件办理程序部分的证据来看,其作出的“湘大教发【2018】19号”《关于撤销唐时达学历的决定》基本符合法定程序,但其未告知原告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然考虑到原告已实际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故该程序违法行为并未实际对原告的的权利造成影响。另,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事后向原告邮寄了一份《关于撤销唐时达学历的告知函》,而未实际将该《关于撤销唐时达学历的决定》送达给原告的行为构成送达瑕疵。但,鉴于该告知函已告知了原告作出该撤销学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所作出的决定名称和文号,其事实上已履行了送达的告知义务,故应视为该《关于撤销唐时达学历的决定》已送达原告为妥。

二、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以及第六十七条规定可知,普通高等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授权,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冒用他人身份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学籍以及因此而获得毕业证书的,依法应撤销该学历证书、注销学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本案中,被告(湘潭大学,笔者注)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根据以上行政法规的授权,依法制定了《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17】21号),并在其第五十条明确:“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而从被告湘潭大学提供的证据来看,第三人唐某B(时名为唐某A)在2001年参加高考且被被告湘潭大学录取后本人未实际就读,而是由原告(系其亲哥哥,真实身份为潘A)冒名其“唐某A”身份顶替就读并实际“取得”名为“唐某A”的入学资格、学籍并因此而获得毕业证书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故被告作为普通高等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湘大教发【2018】19号”《关于撤销唐某A学历的决定》,决定撤销名为“唐某A,男,身份证号4305291983××××××××”的毕业证书,在学信网注销该注册信息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该注册信息无效的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被告湘潭大学作出的“湘大教发【2018】19号”《关于撤销唐时达学历的决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违法,但鉴于该程序违法行为并未实际对原告的的权利造成影响,据此,本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确认被告湘潭大学作出的“湘大教发【2018】19号”《关于撤销唐某A学历的决定》违法。

二、驳回原告唐某A请求撤销被告湘潭大学所作出的“湘大教发【2018】19号”《关于撤销唐某A学历的决定》诉讼请求。


兄弟阋墙——双胞胎房产纷争,几度诉诸法院裁决

事件起因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2初7000号显示:唐某A(潘A)与唐某B(潘B)因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某小区的房屋过户产生纠纷,上诉至法院。唐某A(潘A)为原告,唐某B(潘B)为被告。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

依据法院判决书,唐某A与唐某B系兄弟关系(

法院判决书显示,两人生日均为1983年10月出生,双胞胎关系浮出水面,这也是为什么两人可以顶替上学的原因),2012年9月,唐某A为工作需要,需在北京购置房产,但因本人当时并未落户北京,而唐某B在北京上学,户口在北京,故与唐某B约定以其名义在北京购置房产,经唐某B同意后,唐某A四处寻找房源,后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与意向卖方乌某多次就价格、贷款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沟通,并就购买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某号二区房屋达成了一致意见。2013年1月17日,诉争房屋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13年6月20日,唐某A被允许在北京落户,并于2013年8月取得户籍登记。后唐某A要求唐某B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唐某B迟迟不予配合。

唐某B辩称:一、唐某A未就借名买房登记合同的成立、生效举证,借名买房事实主张不能成立。二、唐某B从未与唐某A约定借名买房,唐某B是涉诉房屋真实、合法的购买人、所有权人。

关键第三人 肖某——唐某A、唐某B的母亲

肖某到庭作证。其证词如下:

我们是单亲家庭,唐某A、唐某B原来很和睦,二人的事情都是商量着办。

唐某A唐某B的户口买房子,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约定。2012年,唐某A的户口还没有进北京,当时他没房,跟我借钱买房,唐某A因为没有北京户口,所以借某B的户口买房,当时买的房子是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XXXXXX。房款是唐某A管我借的,我把钱打到唐某A卡上,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我现在住在这个房屋里。2015年,唐某B有小孩让我给他看孩子,当时他说这个房屋要归他,我不同意他的说法,这个房子就是唐某A的。唐某B把房子钥匙放下就走了。2014年,唐某A向我借钱又买了朝阳区的房子,因为唐某B单位能够分房,所以他不买,2017年2月,我将朝阳区的房子卖了,用于养老。

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唐某A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代唐某B偿还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某某某号二区房屋的按揭贷款本息,待唐某A还清上述银行贷款之日起十日内,唐某B、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配合唐某A办理上述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唐某B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房屋的抵押手续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唐某A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双胞胎兄弟因房产交恶,爆出北大博士后冒名顶替上大学?

2018年8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2018)京0102执8412号,解除被执行人唐某B名下的房屋的查封措施,解除房屋的抵押抵押手续,将产权转移登记至唐某A名下。

2018年9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18)京0102民初40295号,查封唐某A名下房屋。

2018年11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18)京0102民申64号,驳回了唐某B的申请。

2019年2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2民初40195号,裁定唐某A给付唐某B200万元。

2019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下达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5114号,撤销(2018)京0102民初40295号民事判决,撤销唐某A欠条,判决唐某B返还唐某A160万元。

2019年8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9)京0102执14023号,解除唐某A名下房屋查封。

2019年12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9)京0102执14023号,下达唐某B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1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9)京民申5145号,认为唐某B乘人之危,违背唐某A真实意愿签下欠条,驳回唐某B的再度申请。

因为房产纠纷,双胞胎兄弟数次诉诸法庭,而这个过程与唐某B举报唐某A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在时间上有交集。


青年才俊—双胞胎的开挂人生

唐某A其人

根据网络爆料,唐某A后来成为国内知名金融专家,师从著名经济学家巴曙松教授。

经过查询,华中科技大学中欧绿色能源金融研究所网站研究人员中,唐某A的介绍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南开大学2011级博士后”。

巴曙松的个人微博简介为: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哥伦比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百度百科介绍他为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

唐某A的社交账号最后更新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账号中最早转发巴曙松微博的时间为2011年10月28日。

双胞胎兄弟因房产交恶,爆出北大博士后冒名顶替上大学?

唐某A最近的活动报道是2019年12月27日,融汇岛刊发来源于北大汇丰金融研究院题为《巴曙松主持,唐某A等讨论:当前中国供应链金融的风险评估与趋势展望》的文章。

双胞胎兄弟因房产交恶,爆出北大博士后冒名顶替上大学?

根据活动海报,唐某A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经理,做实了华中科技大学中欧绿色能源金融研究所网站研究人员介绍中唐某A的就职单位。通过百度搜索,可以看到很多关于唐某A出席各种经济活动或论坛的报道。

双胞胎兄弟因房产交恶,爆出北大博士后冒名顶替上大学?

唐某A就职的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是2004年10月在原深圳市三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基础上组建新设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此唐某A是不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唐某A?

根据爆料信息,唐某A是北大博士后,在水木社区南开大学板块,我们查到了发表于2016年寻找2011年博士唐某A的帖子,间接证实了唐某A博士毕业于南开大学。

双胞胎兄弟因房产交恶,爆出北大博士后冒名顶替上大学?

如何证明两个同名的唐某A是同一人呢?

证据一:学术论文检索。我们通过中国知网,以唐某A为作者检索,共检索到20篇论文署有唐某A的名字,其中第一者或独著13篇,巴曙松和唐某A共同署名的有2篇。20篇文献刊登在《中国金融》《中国外汇》《农村金融研究》《世界经济研究》《江淮论坛》等学术界有影响力的期刊上,证实了爆料所说的“国内知名金融专家、教授巴曙松的学生”。

证据二:法院判决文书。根据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唐某A籍贯同为换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出生年月皆为1983年10月16日,应该不仅仅是巧合。

证据三:论文署名单位。知网检索到以唐某A为作者的最早的学术论文发表于2007年,唐某A为第三作者,署名单位是湘潭大学;2007年,署名唐某A的硕士论文作者单位也是湘潭大学;发表于2009年的第二作者论文署名单位是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发表于2009年的1篇文献署名单位是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发表于2010年第一作者署名单位是南开大学经济贸易系(隶属经济学院);2014年论文署名单位是中国农业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另一篇文献署名单位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中国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2016年的论文署名单位是平安银行电子信息产业金融事业部研究规划部。2016年后,没有学术论文被中国知网收录。

证据四:从法院判决文书看,唐某A的出生年月前后一致,且撤销学历的法院判决文书和房产纠纷中唐某A的就职单位均出现过平安银行,且民族均为苗族。

以此可以推断,唐某A2007年—2010年在湘潭大学读硕士;2010—2013年或者2014年在南开大学读博士;2014—2015年,最迟2016年,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读博士后,也做实了唐某A是巴曙松学生的爆料。

唐某B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等有关法律文书,唐某B人大毕业后留在了北京,就职于政府机关。

双胞胎兄弟二人均有在知名高校求学的经历,就业单位一个是国内知名的金融机构,一个是政府机关,称得上是青年才俊。


不是结论的结尾

唐某B(潘B)之所以举报唐某A(潘A)冒名顶替上学,导致唐某A被学校撤销学历,源于双胞胎兄弟俩在北京的房产纠纷,数次诉诸法庭最后不欢而散。兄弟间的爱恨估计短时间内很难消弭,然后牵扯的后续问题却值得深思。

其一:如果被湘潭大学撤销学历的唐某A就是南开大学博士北京大学博士后唐某A(但愿只是同名),那么唐某A在湘潭大学获得硕士学位为什么不撤销,南开大学的博士学位和北京大学的博士后要不要撤销呢?

其二:唐某A被撤销了本科学历,被冒名顶替上学的唐某B是不是造假,要不要追究责任?

我们宁愿相信我们的论证过程有疏漏,这只是一个名字相同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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