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陽檢察“陽光法治微課堂”第五講:說說“防疫戰”中的妨害公務犯罪


同學們,大家好!歡迎繼續學習《陽光法治微課堂》第五講!春回大地,萬物復甦,正如明媚的春光一樣,近期抗擊疫情的形勢穩中向好,喜人的成果離不開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這其中就有你們的一份功勞!然而,就在全國上下一心共同抗擊疫情的時候,有些人不僅不幫忙,還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給抗疫添亂,甚至涉嫌違法犯罪。下面我們以案說法,來學習抗疫中妨害公務犯罪的有關法律知識。

廣陽檢察“陽光法治微課堂”第五講:說說“防疫戰”中的妨害公務犯罪


普法小常識:

妨害公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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