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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整治網絡刷單專項行動政策解讀

2020年3月26日,包頭市公安局和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了《關於開展打擊整治網絡刷單專項行動的通告》,為了讓廣大群眾深入理解此次專項行動的目標、內容及措施,特作解讀如下。

一、什麼是網絡刷單?

網絡刷單,是指電商商家通過付款請“刷手”假扮顧客,購買指定商品、編造虛假好評以提高其銷量和信用度,但事實上並不發生真實交易,商傢俬下將貨款及佣金返還給“刷手”的行為。

通過這種方式,網店可以獲得較好的搜索排名,從而起到欺騙、誤導消費者的作用,在同類商家競爭中獲得顯著優勢。

網絡刷單是一種違法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明令禁止網絡刷單。

2017年6月30日,浙江“90後”刷單組織者李某某,因招募“刷手”幫助淘寶商家刷單,非法獲利90餘萬元,被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決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成為全國刷單入刑第一案。

二、為什麼要開展打擊整治網絡刷單專項行動?

網絡刷單不僅是一種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更成為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重災區。

2020年1月份以來,我市因參與“網絡刷單”被騙的電信網絡詐騙警情連續多發,穩定佔據全市每日詐騙警情數的20%-30%,個別高峰時段甚至高達70%以上,涉案金額從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且有逐步上升趨勢,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

刷單詐騙高發,根源在於群眾對網絡刷單違法性的認識不足。公安機關在開展反詐宣傳過程中發現,不少群眾覺得“十個淘寶九個刷”,認為網絡刷單這是一項各取所需的正常業務,並不瞭解其違法性。犯罪分子正是抓住群眾這種認識偏差,通過各種網絡渠道“轟炸式”發佈“兼職刷單”招聘廣告,精準實施詐騙。

為進一步規範電子商務行為,淨化網絡市場交易環境,有效遏制網絡刷單詐騙多發態勢,包頭市公安局和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在我市聯合開展打擊整治網絡刷單專項行動,重點打擊整治組織、參與網絡刷單,發佈、傳播虛假兼職刷單招聘廣告,以網絡刷單名義實施詐騙等行為。通過專項打擊整治行動,讓“刷單違法”的觀念深入人心,在全社會形成對“網絡刷單”人人喊打的濃厚氛圍,徹底剷除網絡刷單詐騙生存土壤,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專項行動的打擊整治的對象是什麼?

本次專項行動重點打擊整治以下三類群體:

1.組織網絡刷單的商家;

2.參與網絡刷單的“刷手”;

3.在各種QQ群、微信群等網絡渠道發佈、傳播兼職刷單招聘違法信息的個人,以及相關QQ群、微信群的群主。

目前,不論是專門的刷單機構組織“刷手”,還是犯罪分子以“兼職刷單”為由誘騙受害人,主要的信息溝通渠道都是建立在QQ、微信等社交軟件上。因此,打擊整治專項行動的重中之重,就是斬斷網絡刷單違法信息在各類“兼職群”“招聘群”“福利群”當中的傳播。

四、本次專項行動的時間、步驟是什麼?

專項行動按照以下三個階段推進:

一是排查整治階段。4月底前,通過網絡巡查執法,對默許、縱容網絡刷單違法信息傳播的群主、網站管理人員,採取電話提醒、約談等形式,要求其履行管理責任。督促各類網站、社交軟件社群的管理員、群主開展自查自糾,限期全面清理違規內容。

二是集中執法階段。8月底前,對發佈、傳播網絡刷單違法信息的個人,經提醒仍拒不履行管理義務的群主、網站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參與網絡刷單的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集中打擊一批違法犯罪人員,形成嚴管嚴打態勢。

三是常態化監管階段。通過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改進監管辦法、優化部門間合作,形成常態化監管機制。

五、打擊整治網絡刷單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什麼?

1.《電子商務法》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八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2.《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佈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3.《網絡安全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佈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絡發佈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4.《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九條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第十四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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