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不是"我的孩子"之法律問題分析

以下劇情你是否似曾相識?

在某家醫院病房中,兩位年輕的母親同時誕下一女,其中一位母親是富家太太,另一位母親是死刑犯。死刑犯母親為了讓自己的女兒能夠過上更好的生活,偷偷把自己的女兒與富家太太的女兒調包。二十幾年後,富家太太夫妻倆才發現自己撫養二十多年的孩子竟然不是自己的親生女兒,這中間穿插著各種狗血劇情就不再贅述了,大家可以自行腦補。

上述劇情是夫妻雙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孩子被他人調包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有權追究調包者的賠償責任,卻無法向自己的配偶主張,因為此時配偶雙方均是受害者。那麼,在何種情形下,配偶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賠償權利呢?接下來,給大家介紹下列案例:

我的孩子不是

【案情簡介】

2010年,王女士與吳先生在婚內生育一子吳某寶。由於吳某寶是家中獨子,吳先生及其父母對吳某寶疼愛有加,為了讓吳某寶有更好的發展,吳先生還花高價為吳某寶聘請家教。2019年,吳某寶患病住院急需輸血,此時吳先生才得知吳某寶系王女士婚內出軌所生,並非自己的親生孩子。吳先生一氣之下訴至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王女士返還撫養吳某寶9年的各種費用,同時要求王女士賠償自己精神損害撫慰金。


我的孩子不是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吳先生的主張是否能夠得到法院支持?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於自己的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有撫養的義務。而對於非親生子女的撫養義務,體現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以及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除此之外,父母對非親生子女不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在上述案例中,吳某寶並非吳先生的親生孩子,吳先生之所以撫養吳某寶並對其疼愛有加,願意花高價為吳某寶聘請家教,完全是基於吳某寶是自己的親生孩子這個錯誤認識之下而發生一系列行為。從吳先生髮現吳某寶系王女士婚內出軌與他人所生後,立即提出離婚並要求返還相關撫養費用的情況來看,吳先生本質上是不願意撫養這個非自己親生孩子的。也就是說,由於王女士的隱瞞、欺騙行為,導致吳先生為撫養非親生孩子而付出了大量的金錢、投入大量的精力等,不僅造成吳先生金錢損失,也對吳先生精神造成巨大打擊

因此,吳先生是有權利要求王女士返還其為撫養吳某寶而支付的撫養費等費用,同時亦有權要求吳女士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如果吳先生因誤以為吳某寶系自己親生孩子而喪失繼續生育子女的能力的,亦能夠向王女士主張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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