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股權綁定現役選手的方式不是優解|特約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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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良性循環商業競技賽事聯盟的基礎應該是現役選手的在轉會市場上的可交易性和流通性,同時,在競技體育裡,任何挑戰公平性的行為都應不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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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鎖住的Faker


2020年2月底,T1宣佈與Faker續約成功,同時合約雙方了透露了給予Faker俱樂部股份是新合約一部分的信息,這個世界範圍內取得了巨大成功的名字與T1、和LCK徹底鎖死。


電競賽事受眾與媒體擊掌相賀,有觀點認為這意味著電競選手比肩傳統體育運動員,是對電競選手價值更為巨大的肯定,甚至認為這是可複製的優秀模式,那麼真的應該全盤樂觀嗎?


選手是賽事商業價值的基石、前景與核心


Faker獲得股權的故事不僅是T1的利好消息,更為LCK賽區注入了一針強心劑,Faker與T1的9年,是商業化最成熟的韓國電子競技裡又一個神話,甚至,疊加了整個LCK、韓國電競榮耀與《英雄聯盟》項目世界範圍內熱度長盛不衰,Faker早已是時代造就的足以比肩韓國娛樂明星、體育明星的精神符號與巔峰商業價值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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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不能沒有他的精神領袖,Faker坐上並且牢牢佔據寶座的過程裡,“LCS與LPL並不是沒有拋出過橄欖枝,Faker的綜合能力很強也不存在換環境導致的語言障礙等干擾因素,但決定性的因素不僅是轉會費上的,而是Faker自己很清楚他與LCK綁定的價值,並且韓國成熟的商業環境使得Faker的個人收入令其滿意。”國際電競市場上一位促成多筆韓援交易案例的業內人士曾經這麼透露。那麼T1與Faker每三年一次的談判過程就更接近議價的過程,第四次續約,面對韓國現階段最有價值的電競選手,T1在牌桌上亮出了股權這張牌。


一個不能被交易的Faker——“非賣品”正式誕生。


商業賽事的邏輯裡,“耀眼明星”作為核心的價值從來沒有被低估過,節節攀升的轉會費和代言費,主流社會的曝光與認可都是對價值的重新定義,如果一個選手的可交易性與交換性被鎖死,一定程度上,商業價值的上升就缺少了一條可以量化的通道。


與LPL簽署了四年服裝及鞋類贊助合作協議的NIKE市場部管理人員曾表示,贊助俱樂部最大的不穩定因素在於成績的起伏與明星選手轉會造成的影響。所以相比較而言,贊助成熟的聯賽更是為了在時間維度上對這一風險進行規避。放在Faker成為俱樂部股東的背景下看,對於邀請Faker擔任品牌代言和贊助T1俱樂部之間的的評估標準也同時被打破了。


成熟的商業體育聯賽,考慮未來轉會和利益衝突、分割等非常複雜的問題,現役選手獲得俱樂部股權都是被禁止的,羅納爾多是在2014年入股美國勞德代爾堡前鋒隊,隨後在2015年復出並在勞德代爾堡前鋒隊登臺亮相的,喬丹、奧尼爾與約翰遜也都是是在退役後入股的俱樂部,貝克漢姆入股了MLS,庫裡瞄準了NFL。


就算是CBA的例子,王哲林入股俱樂部母公司潯興股份方式也是通過上市公司定向增發,以13.01元/股的價格購買了非公開發行的100萬股,合計付出1301萬的資金。“據我所知,知名運動員入股俱樂部一般都是真金白銀投入的,Faker的情況不一樣。”

上海靖之霖律師事務所,企業財稅法律部主任樊星律師在被詢問Faker的入股T1是否可以算作技術入股以及與王哲林的案例進行對比時表示,“股份贈送也可以的,我覺得這裡Faker不一定是技術入股的,他有聲望和歷史成績等,類似明星代言產品可以不拿代言費而用獲得股份的形式完成,Faker更大的可能是被贈予,現在的新聞透露的信息是這樣的。“


現役選手獲得獲得俱樂部股份對於聯賽公平性的破壞


獲得股份對於運動員產生的限制問題很突出,一定程度上挑戰了聯賽的公平性,“因為公司章程對入股退股的約定是比較複雜的,股東身份的運動員未來想要轉會、退股等可能會受到限制,對於運動員更高更強的職業追求不利,也容易引起糾紛。”樊律在轉會市場的公平性上進行了法律層面上的註解,而另一位匿名的電競俱樂部管理者則提到了另一個已成事實的故事作了另一個層面的剖析,“你看王思聰是iG的老闆,LPL在賽前完成了他的選手註冊,他代表iG出場LPL然後在S賽前退役,iG.WXZ除了帶來娛樂影響力以外,對於聯賽公平性挑戰引發的負面輿論影響,孰輕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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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老闆Faker做隊友的感受如何,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觀眾將無從知曉,可以肯定的是,今後T1的每一次失利,在觀眾作為發聲主力的媒體渠道里,這一身份將是團隊競技項目中無法躲過的陰影,電競賽場上競技表現的評價主觀性尤為突出。


同樣的公平性破壞也發生在作為公司為主體的俱樂部,“股份的轉讓、分散如果不注意控制,極有可能造成大股東實際控制力的減弱,容易對公司的決策產生分歧,從而影響公司運營和管理。”


最近的例子發生在BurNing作為股東的Aster戰隊中,EHOME選手Sylar認為戰隊並沒有履行當初BurNing的口頭承諾,在他離開Aster的時候給予70萬元的股份折現,當退股的糾紛以觀眾熟知的“微博BO3”出現時,疲於應付輿論使得俱樂部正常的經營活動受到了嚴重的干擾,對於管理層造成的心理影響更是難以估量。


“運動員的目標是比賽爭勝,股東的目標是提升公司價值、賺取更大的利益,若既是運動員又是股東,遇到利益衝突時如何取捨?“極端的例子,顯而易見,如果輸掉一場比賽將為俱樂部獲得鉅額的商業回報,同時作為選手和老闆的個人將陷入選擇的難題。


選手的價值是極度個人化的,股東是權益更是必須要履行的責任與義務,存在巨大風險


“電競聯賽的制度尚處初期階段,對於股東身份的運動員未來轉會或退股等問題沒有相應制度制約,當然股東的退出機制可以在合同里約定。“對於Faker入股與退出機制不健全的案例產生的影響,樊律表示他的擔憂,股份帶來的不僅有權利、利益還有義務,”運動員獲得股份通常是技術入股或接受無償捐贈,然而股份所帶來的不僅有權力也有義務,對外來說獲得股份成為股東,就要承擔股東義務,但運動員通常沒有實際出資,未來是否能夠對抗第三人存在疑問。“


電競選手的專業能力當然是有相關數據可統計並進行評估的,比如手速、反應能力,溝通能力,選手個人的商業價值也是可以作為評估的依據,但是這些內容暫時還未能成為傳統資產評估方法的參考依據,這就產生相當大的干擾因素,造成電競選手的技術很難被評估、確定與量化,還有相當大的風險,如果技術價值評估顯著低於作價入股價值的,世界範圍內的法律都支持俱樂部作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於選手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用股權綁定現役選手的方式不是優解|特約專欄


接受無償捐贈股份面臨著更大的風險,以我國舉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意味著,股份變成債務存在空間。


現役選手的價值不應該用被分配所在俱樂部股權的方式來肯定,高薪之外有很多的肯定方式。


不止一位投資人表達過當下投資國內電競俱樂部時對於選手經紀人制度缺失的現狀的擔憂,現役選手成為俱樂部股東無疑雪上加霜。


不僅是更成熟的轉會機制。在同樣沒有選手工會等第三方組織機構監督的情況下,團隊競技項目中,更多老闆兼選手的出現,處於相對弱勢的非明星選手將更難以保障自身的權益,身兼股東與選手雙重身份的個人在俱樂部與聯盟博弈、俱樂部管理層決策的過程中,可以預見的,更大的話語權必然將影響俱樂部的立場以及俱樂部的決策。


當然,樊律表示,所有可以預見的風險都可以在合約中加以約束,然而,選手、俱樂部、聯盟是否已經準備好了?下一步會有什麼樣的行動,都有賴進一步的觀察。


在提升現役選手地位的方法中,股份以外,商業邏輯中還有更多的解法。


比如如果不是股權而是期權,約定退役後兌現股權,以虛擬股份的形式給予分紅激勵,技術入股成為俱樂部衍生品體系的合夥人,青訓隊的股東。


結語:更為完善、合理的機制都有賴步步地推動,給予現役選手俱樂部股份的模式進一步被複制傷害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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