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打官司需要的證據有哪些以及證據的“三性”


到法院打官司需要的證據有哪些以及證據的“三性”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需要下列證據:

一、書證。即通過記載的內容來反映案件事實的文字或其他資料,如借條、合同文本等。

二、物證。即通過物品本身來反映案件事實,如買賣合同樣品、故意傷害案件中的兇器。

三、視聽資料。即錄音錄像資料,如監控器攝錄下來的錄像、手機錄音錄像等。

四、證人證言。知悉案情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一般來講,證人應出庭作證。

五、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所做的陳述性發言。

六、鑑定結論。是指有鑑定資質的法人機構對案件中需要鑑定的情況出具的鑑定意見。

七、勘驗筆錄。是指有權機關如公安機關對案件發生後對現場進行的勘驗檢測後形成的記錄材料,如交警在交通事故出警後製作的筆錄等。

到法院打官司需要的證據有哪些以及證據的“三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所謂證據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

第二,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繫,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第三, 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

到法院打官司需要的證據有哪些以及證據的“三性”

[聲明:圖文來源網絡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權益,敬關注網羅陝西頭條號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到法院打官司需要的證據有哪些以及證據的“三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