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率先!湖北1423家企業納入環境監管正面清單

湖北日報訊(記者陳熹、通訊員李偉)湖北在全國率先實施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分類管理制度,先行先試差異化、精細化、長效化管理機制。3月27日,省生態環境廳正式發佈《湖北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對編入正面清單的企業和項目,予以優先保障或採取減少、免除現場檢查等措施,以這一全新方式發揮生態環境守法企業在日常監管中的正面激勵和示範效應。

正面清單分三大類,首批共有1423家企業被納入清單,包括:疫情防控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涉及702個企業和項目,有效期原則上截至疫情結束後的第六個月;重汙染天氣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有240個企業和項目,實行時間為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日常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包括481個企業和項目,有效期為發佈之日起一年。正面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制度,前兩類清單根據實際需要調整,日常監管名單每年更新一次。

對納入正面清單的企業或項目,將少進入或不進入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指導相關企業、項目完善環境管理的前提下,做到有需要時有服務,無需要時不干擾。在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對清單內企業或項目不停產、不限產、不檢查、不打擾,保障企業正常生產、項目正常運轉。

生態環境部門將改變對清單內企業的監管方式,運用汙染源智能監控系統,採用遙感、無人機巡查、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能監控和大數據分析等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同時,將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或項目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部分企業可免於現場執法檢查,部分企業將減少其現場抽查頻次,並以非現場執法方式為主。

當編入正面清單的企業或項目,有環境違法輕微並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後果的,可依法不予處罰,督促其儘快整改,對因疫情影響而未按時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長整改期限;並審慎採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但若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涉嫌環境違法被媒體曝光,中央、省級領導批示、群眾信訪舉報的;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引發次生環境災害或者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經非現場監管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等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將重啟現場檢查,做到違法必查,並將違法行為嚴格錄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項目並不因編入正面清單而享有法律規定範圍外的“特權”。

守法企業“鬆綁”,對惡意排汙企業“加勁”

——解讀《湖北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

推出《湖北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是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的一項重大創新改革,為何現在推出?正面清單企業將如何篩選和監管?這是不是意味著放鬆環境監管?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解讀了該《辦法》。

推動有序恢復生產,集中限執法資源

“湖北當前仍處於疫情防控階段,此時推出《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萬麗華介紹說,環境監管政策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形勢變化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

當下,儘快在科學防控的前提下復工復產,是湖北的首要任務。《辦法》制定了差異化的監督執法措施,使企業能夠在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科學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有序恢復生產經營活動。比如將疫情防控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企業,保障民生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中。

而更長遠的意義在於,該《辦法》是優化執法方式、推動分類管理的積極探索,有利於構建現代環境監管體系。

“近年來,環境監管能力和監管需求矛盾日益突出,現行的監管方式不能完全適應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萬麗華說,《辦法》通過激勵性、差異化的環境監管執法措施,少去或者不去汙染輕、風險低、守法意識強的企業,多去汙染重、風險高、守法意識弱的企業,既能激勵企業主動守法,綠色發展,也可以將有限的執法資源集中在主觀惡意排汙,違法犯罪的企業或項目,提升環境監管效能。

武漢大學法學院柯堅教授稱,該《辦法》具有湖北特色,根據湖北實際出發,發出明確的信號,希望企業能認真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生態環境部門將支持企業渡過難關,並實現綠色發展。執法的最終目的是實現自覺守法,實施這種差異化、精細化的管理機制,就是一次推動企業自覺守法的有益嘗試。

哪些企業和項目可以被納入正面清單?

湖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專員兼環境執法總隊隊長蔣茂芳介紹,根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中規定的行業,同時結合湖北實際,《辦法》規定了六類行業,可編入正面清單的篩選範圍:一是疫情防控類;二是民生保障重點行業企業;三是汙染小、吸納就業能力強的行業企業;四是重點工程項目;五是重點領域企業;六是其他已安裝在線監控設備、正常運行並與地方生態環境局聯網的企業。

清單如何篩選?《辦法》針對疫情防控、重汙染天氣和日常監管這三類,分別設定不同篩選條件。對於疫情防控類企業或項目,經國家或地方黨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揮部認定或認可的,編入正面清單;對於重汙染天氣正面清單和日常監管正面清單,在行業類別範圍內,結合企業和項目汙染物排放情況、環境守法狀況、日常監管情況、環境信用評價等因素分別確定。

為避免環境監管出現灰色地帶,《辦法》明確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燒、危險廢物(含醫廢)集中處置、城鄉生活汙水集中處理、工業集聚區工業汙水集中處理的企業或項目,分佈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1公里範圍的化工、造紙企業或項目,近三年內存在汙染環境犯罪記錄的企業,一律不得編入日常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蔣茂芳說,從納入的六大行業可看出,《辦法》不僅是針對疫情期間的復工復產的現實需求,而是一項長期制度。提振經濟並非意味著放鬆環境監管,正面清單管理是為了在日常監督執法中,引導企業環境守法、提升執法效能、決勝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長遠目標。

正面清單企業並非監管空白

“《辦法》雖然規定了對正面清單內的企業、項目少現場檢查或者不現場檢查,但絕非不管不問。”蔣茂芳說。

《辦法》規定了監督方式及重啟現場檢查機制,並明確了將正面清單內的企業和項目納入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制度,採用非現場監管方式進行監管,絕非不監管。

納入清單的企業和項目也並非“一勞永逸”,《辦法》規定了正面清單的動態調整和移出制度。重汙染天氣正面清單、日常監管正面清單自形成後的第二年開始,每年更新一次,並於當年3月31日前發佈。

同時,正面清單的企業或項目,若出現涉嫌生態環境違法經調查屬實;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引發次生環境災害或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因企業合併、破產、註銷等原因導致主體滅失;項目已完工等情況,將被移出清單。

浙江陽光時代(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文黎照律師稱,實施正面清單,對企業和項目在監管形式上進行了鬆綁,實際上也對企業的生態環境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也催生了企業的內生動力,去更主動更自覺地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實現綠色發展。(湖北日報全媒記者陳熹 通訊員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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