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无牌摩托车,这名公职人员被罚1700元并记36分

3月27日,富县纪委监委通报了四起公职人员酒后驾驶问题,其中包括该县卫生监督所干部张峰、县医院麻醉师宋向荣、县少儿体校干部刘冀、县政府机关后勤事务处干部陈博文4人,均受到警告处分。

通报称,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观念和守法意识,强化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现将查处的四起公职人员酒驾问题通报如下:

1.县卫生监督所干部张峰酒后驾驶问题。

2019年10月30日,张峰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鲁D2R686),由富县吉子湾杨林加油站前往茶坊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检测为酒后驾驶,酒精测试值为78mg/100mL。县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峰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记12分。2020年3月9日,张峰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2.县医院麻醉师宋向荣酒后驾驶问题。

2017年8月5日,宋向荣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陕JM2323),由富县土地局前往环城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检测为酒后驾驶,酒精测试值为52mg/100mL。县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宋向荣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记12分。2020年3月9日,宋向荣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3.县少儿体校干部刘冀酒后驾驶问题。

2019年10月14日,刘冀饮酒后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富县粮贸巷前往秋家沟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检测为酒后驾驶,酒精测试值为70mg/100mL。县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刘冀作出罚款17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记36分。2020年3月10日,刘冀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4.县政府机关后勤事务处干部陈博文酒后驾驶问题。

2017年9月17日,陈博文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陕A69ZC7),由富县向阳巷前往川口加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检测为酒后驾驶,酒精测试值为31mg/100mL。县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博文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记12分。2020年3月19日,陈博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称,上述案例中,酒驾者无论是谁,触碰党纪国法,必会受到严惩。“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个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更应如此。全县党员干部要从以上案例中汲取教训,充分认识酒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带头遵纪守法,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自觉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车。

HE

酒驾无牌摩托车,这名公职人员被罚1700元并记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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