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權”教師必須擁有的六大理由,看了你也許會被說服。


“懲戒權”教師必須擁有的六大理由,看了你也許會被說服。

我認為教師應該擁有適當的懲戒權,並且對學生是有好處的。關於這個問題,我從六個方面來回答:

第一、職權責利的統一,要求老師必須有懲戒權。老師有教育學生的義務,有保護班級每一位學生的責任,可是如果只有責任和義務,而沒有任何權利,那麼工作還如何開展。

第二、從學生的角度,老師也需要懲戒權。世間百態,各種各樣的學生都有,並不是所有的學生都能夠用嘴教育。對於一些特別的學生,必須採取一定的懲戒。通過懲戒的使用,往往還能給班級其他準備犯錯的同學,起到警示作用,從而從促進班級的管理和正常運作。

第三、懲戒權的應用,對學生也是有好處。現在個別學生,由於家庭的溺愛,嚴重缺乏敬畏。所謂的敬畏,就是讓學生知道,在生活中,確實存在你不能做的事情。如果你做了,就必須付出痛苦的代價。

“懲戒權”教師必須擁有的六大理由,看了你也許會被說服。

第四、國家法制建設的需要。隨著國家依法治國的推進,依法行使公民的權利和履行公民的義務,將成為社會的準則。而教師的懲戒,其實就是長大以後違法的預演,通過教師的懲戒,能夠讓學生提前知道,只有守法守紀才能安全安穩。如果孩子從小無法無天,而沒有得到過任何處罰。無法想象,長大以後會成為一個守法的公民。而一旦因為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時,顯示出來的恰是我們教育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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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與其迴避不如直面,對於現在的老師,從法律上講,確實沒有懲戒權,但是99%的老師都在使用。只不過一直沒有擺在檯面上而已。如果深究起來,可以說是普遍性違法。如果出現普遍性違法,那麼法律本身的制定,可能有所欠缺。

第六、國際上許多國家的教師都擁有懲戒權。

如:美國通過學生、老師和家長之間的互動,輔之以讓學生冷靜並“剝奪”和其他學生活動的軟性懲罰。當然,如果問題嚴重,學生則面臨停課、學業不及格、強制轉學、開除以及向執法部門和其所申請大學報告的處罰。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根據教育需要,校長和教師可根據文部科學省的相關規定,對學生進行懲戒,但不允許體罰。英國:政府承諾出臺法律賦予教師懲戒權,並會對教師懲戒不規矩學生行為的管理方式做出明確界定,並且教育部對學校和教師處理此類行為頒佈了明確的指導方案,規定了政府機構、校長和教師在行為和紀律方面的作用和責任。

最後總結,我支持教師擁有懲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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