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大學生創業,不得不防的一些“陷阱”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下,許多大學生走上了創業之路,然而創業之路並非坦途,尤其是對涉世未深的大學生而言,許多“陷阱”值得警惕。


案情簡介

2015年初,尚在讀大學的張某創辦了A網絡科技公司,主營在線教育等業務,公司設立之初雖艱苦,但看著公司經營漸入軌道,張某內心欣喜無比。

2015年年底,有投資機構找到張某,稱看中A網絡科技公司的發展前景,願投資150萬元入股該公司,融資後公司估值將達到1000萬元,後雙方簽訂了投資協議。

兩年後,A網絡科技公司經營業績不佳,投資機構意欲退出公司,提出希望將股權轉讓給張某,為此雙方簽訂了一份轉讓對價為投資本金加利息的股權轉讓協議。

後投資機構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支付股權轉讓價款190萬元及相應違約金。張某辯稱,考慮到創業初期投資機構給予的支持,其未作深思熟慮即在投資機構擬定的股權轉讓協議上籤了字,主要是為配合投資機構募集下一期基金而“幫個忙”,當時公司已處虧損狀態,就股權轉讓價值雙方未作協商,投資方告知其不會以該協議提起訴訟,自己信以為真,以為該股權轉讓協議僅是投資機構用來給其他投資人看看的。


裁判結果

法官審理後認為,雖財務報表顯示,在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時,公司已處虧損狀態,雖張某在協議簽訂時還是在校大學生,但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又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理應承擔因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張某的相關抗辯並無證據證實,不予採納,A網絡科技公司投資機構與張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最終判決張某支付投資機構股權轉讓款190萬元及相應違約金。


法官寄語

張某“創業夢”的破碎,給更多心懷“創業夢”的大學生敲響了警鐘。凡事多問“為什麼”,切莫輕信大意。凡事一步一個腳印,切莫急於求成。


來源: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 2020-03-27 14: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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