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四名竊賊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我們之前公佈過通訊基站無線模塊、偷快遞、偷木門、偷藥品、偷垃圾箱的各類奇葩小偷,目前,這支“隊伍”中又將加入新成員。近日,我縣警方偵破多起此類盜竊案。

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是,

這些人偷的居然是石頭!

奇葩!四名竊賊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案例一


近日,孔村派出所抓獲兩名涉嫌盜竊犯罪嫌疑人楊某(女,54歲,孔村鎮人)、王某(男,54歲,孔村鎮人)。

2020年3月1日至8日,王某、楊某夫妻二人先後在後套村教堂南溝內實施盜竊,盜竊石頭至少14三輪車(65噸)石頭,用農用三輪車將盜竊的石頭運送至孔村鎮老糧所院內售賣給鄭某,非法獲利2600餘元。

因王某、楊某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盜竊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王某、楊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二


3月1日,東阿派出所依法行政處罰一名盜竊的違法行為人姜某(男,46歲,平陰縣東阿鎮人)。

2019年12月份,違法行為人姜某將同村村民姜某某承包地西側堤堰內的石頭扒出來盜走,重量30噸,價值165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給予姜某行政拘留十二日並處罰款五百元的處罰。

案例三


2020年3月17日7時許,孔村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人用農用三輪車拉著地堰的石頭去賣。

孔村派出所小案不小看,迅速開展調查工作,辦案民警調取案發周邊及道路監控後確認張某(男,56歲,孔村鎮人)有作案嫌疑。民警依法將違法嫌疑人張某傳喚至派出所,經詢問,張某如實供述了2020年3月份自己先後在胡坡村東山地堰附近盜竊護坡石、地堰石頭七車並出售獲利1000餘元的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給予張某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奇葩!四名竊賊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配圖與本文無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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