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友去世,女友要分弔唁禮金,法院:可以分,你怎麼看?

【案情】王娟(化名)是張立(化名)的女友,雙方從2007年開始同居。2019年4月1日張立因病逝世。在張立的喪葬事宜操辦過程中,王娟參與其中處理相關事務,所有的喪葬費用均由張立的女兒張芳(化名)支付。同年4月4日按當地風俗舉辦解歲宴(俗稱坐大夜),王娟與張芳及張立的生前同事、親友前往弔唁,並按當地習俗送去禮金。根據禮簿載明,共計105戶,其中屬於王娟一方的親友有33戶,禮金共計15100元;死者生前朋友10戶,共計禮金4400元;死者單位同事18戶,共計禮金7300元;其餘均為張芳的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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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解歲宴(俗稱坐大夜)費用,雙方一致確認共計10席,餐飲費用(含飲料、啤酒)計8000元,香菸(一條半)計675元、白酒計1100元、回禮(毛巾)1575元(105人15元/人),總費用共計11350元,該費用由張芳支付。按送禮戶數平均分攤(因有的送禮後未來人參加解歲宴,也有送一份禮並多人參加,故平均分攤為宜),每戶支出費用為108.10元(11350元 105戶)。

因為禮金的分配發生爭議,王娟向法院起訴,張芳則認為王娟與死者不屬於夫妻關係,也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就算同居關係成立,王娟也不享有分割禮金的權利。因為禮金是根據風俗習慣,具有扶助、幫助的性質,也帶有各位親友對死者近親屬的贈與和慰問,禮金不屬於死者的財產,更不屬於王娟與死者的同居財產,應是贈與死者近親屬的款項,對禮金享有分割權利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因此王娟不具有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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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法院認為,對於原告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原告作為張立的同居女友,在其男友離世後,參與到喪事中,並得到了被告方的認可。同時,原告的親友基於原告的情誼前往弔唁,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和公序良俗。因此,本訴爭中原告主體適格。被告抗辯原告主體不適格的主張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弔唁禮金的分配。親友前往弔唁,祭奠死者慰問親屬,所送禮金,如有約定,從其約定;如無約定,則按緊密聯繫原則分配,即誰的親友,誰收取禮金。原告作為死者女友,參與到喪事中,其親友前往弔唁,其所送禮金應當歸原告所有。當然所產生的費用也應按比例分攤。被告抗辯原告並非死者近親屬,不應享有相應禮金的主張,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本案中,死者單位18戶同事前往弔唁,在日常生活中,自然有基於死者的情誼前往弔唁,對其親屬進行慰問。但也不排除原告在與死者同居生活期間曾向其贈送禮金,現基於死者喪事進行回禮。因其現實生活的複雜性,原、被告既未採取分別收禮的方式,也未事前約定分配方案,導致難以判斷所送禮金與原、被告之間的對應關係,故應除去宴席及回禮開支後平均分配為宜。即原、被告各分得2677.10元【(7300元-18戶108.10元)2人】。原告主張全部歸原告所有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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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原告親友33戶所送禮金15100元,系基於與原告之間的情誼,原告主張歸其所有,符合當地習慣,也當庭得到了被告的確認,本院予以支持;所對應的解歲宴費用3567.30元(33戶108.10元)應當由原告承擔,即33戶應獲得禮金11532.70元。對於原告主張不應承擔解歲宴費用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於原告另行主張的10戶4400元,雙方已當庭確認歸被告所有,故不再作評述。

綜上,原告應當享有的禮金14209.80元,扣除被告已給付的禮金10000元,被告還應給付原告4209.80元。法院判決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禮金4209.80元。

審理法院: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1民初1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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