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拿幼兒“買家秀”宣傳,網店侵犯肖像權被判賠一萬多元

浙江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3月26日發佈消息稱,3月25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肖像權糾紛案,一家淘寶天貓旗艦店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未成年人照片作為網店廣告宣傳,被判賠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合計15820元。涉案的網店未應訴答辯,目前,這家淘寶天貓網店已經下架了上述宣傳資料。

2019年年初,溫州市區戴女士在淘寶天貓一家銷售玩具、服裝的旗艦店購買了一輛兒童三輪腳踏車給4歲的女兒琳琳(化名)。可沒過多久,戴女士的朋友就在這家店鋪中看到琳琳騎著腳踏車的照片,隨即告訴戴女士。

根據戴女士回憶,這張照片是她自己拍的,是發了朋友圈還是微博已不記得。但不知為何這張照片就被“賣家”擅自用到網店宣傳兒童三輪腳踏車,而且使用了琳琳照片“打廣告”的兒童三輪腳踏車月銷量接近700件。

因女兒的照片未經同意就被用於網店宣傳,戴女士與店鋪協商未果,便委託公證處進行了保全證據公證。2019年10月,戴女士作為琳琳的法定代理人將網店起訴至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網店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合計15820元。涉案的網店未應訴答辯,目前,這家淘寶天貓網店已經下架了上述宣傳資料。

鹿城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被告網店未經過琳琳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了琳琳的肖像,侵犯了琳琳的肖像權,琳琳的訴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樣享有肖像權,以其肖像製作的照片、畫像、雕像、視頻等,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權。

採寫:南都實習記者 何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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