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最大賣點是大幅度提高處罰標準,新老劃斷需要明確界定

新的證券法已經在3月1日正式實施,實行新老劃斷達成共識,但是新老劃斷是以立案調查之日、案發之日還是以處罰之日,在我力所能及的查閱範圍內,證監會並沒有明確的說法,我認為需要進一步明確,避免生出諸多的爭議。

法不溯及既往如何確定?選擇“從舊兼從輕”的基本法律原則,目前正處於立案狀態,或即將被立案的上市公司,或違規行為發生在證券法實施前的公司適用原《證券法》,這顯示法律法規的謙抑原則,理論上並不無不可,但是這樣的話新證券法對市場的警示作用就會大打折扣。

新證券法與舊證券法相比,主要特點就是大幅度提高違規違法成本,舊證券法最令人詬病之處就在於對市場違規違法行為處罰奇輕,簡直就是鼓勵市場參與者違法犯罪,以信息披露違規違法為例,最高處罰就是60萬元,根本不足以遏制信息披露亂象。

3月21日,主營觸控顯示業務的合力泰公告稱,公司董事長文開福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短線交易“合力泰”,證監會擬決定對文開福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合計罰款53萬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文開福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45萬元罰款。這是依據舊的證券法做出處罰,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罰款45萬元顯然接近上限,算得上嚴厲處罰了。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文開福給予警告,並處8萬元罰款。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處以8萬元罰款也算得上是從重處罰了。

如果根據新證券法規定,從重的處罰就變得太輕了,簡直就是不值得一提,舊證券法一百九十三條就變成新證券法的197條,處罰就是好幾倍的提高,新證券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最低處罰就是100萬元,如果以接近上限處罰,就是好幾百萬了,那麼處罰就遠遠不止45萬元了,舊證券法一百九十五條就成了新證券法的第一百八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暫時不知道買賣證券數量,無法測算處罰數據,但如果超過8萬元減持金額,也大概率意味著處罰大大增加。

從處罰結果與新老證券法對比以及有關公告看,顯然證監會是根據立案時間或者是案發時間作為新老劃斷做出處罰的,適用於舊證券法,秉承從舊從輕的原則,而不是根據做出處罰時間按照新證券法作出處罰的。合力泰發佈公告稱,公司董事長文開福於2019年11月18日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因董事長文開福涉嫌信息披露違規和短線交易“合力泰”,證監會決定對文開福立案調查。從公告時間看做出處罰日期是3月1日以後,已經是證券法正式實施後。

新老劃斷只要一視同仁,市場沒有任何的異議,也不會引發爭議,可是隨著時間推移,舊的案件可能還會被立案調查,經過數年的演變,還是適用於舊的證券法來做出處罰,是不是合適,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如果長時間讓新證券法束之高閣,新證券法大幅度提高違規違法成本的作用就會大打折扣,這也是值得重視的問題。因此我認為需要對證券法新老劃斷做出明確的界定,究竟以什麼作為標準進行新老劃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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