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nocturnserenade


如果對方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又講良心,通過協商是可以獲得一筆補償的。

但人家不願意,咱們就一點辦法都沒有。

現在國家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兩個人在一起同居,不管多長時間,不能發生了多少事情,一律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你如果要青春損失費,還要分手費,人家願意給當然最好不過。但人家不願意給,到法院裡去提起訴訟,人家法院是不立案的。

所以現在的青年男女不要拿青春當兒戲。想好了就結婚,就要到有關部門履行結婚登記;沒有想好,覺得眼前的人不是自己想要的,就要立即轉身,不要稀裡糊塗的同居在一起。

當然你抱著玩玩的態度,兩個人臨時在一起瀟灑快樂,隨時隨地可以分開,不需要對方負責任,是完全可以的。


張望鹽井


想來就來:

男歡女愛,戀愛到同居,是你們自己願意的,不存在著誰強迫誰的問題,高興就在一起,不高興了就分開,為什麼要提出青春損失費呢?是一方強迫另一方?或者是用繩子捆來同居的?如果沒有這些現象,問題,那麼誰應該賠償青春損失費?這個錢賠得有道理嗎?

如果男女雙方都很愛惜自己的名譽,都很講究生活的細節,都喜歡清清白白的做人,那麼請尊守遊戲規則,做父母的乖兒女,每天除上下班外,乖乖呆在家裡,休息看書看電視,週而復始,這就是講規矩的好孩子,不是這樣,就不要談什麼青春損失費,悄悄的分開得了,別讓更多的人知道你們是同居關係,鬧得水響,收起來好聽些,不是嗎?


秋實66227939560


同居關係解除後。另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分手費?你認為賠償對方有道理嗎?即有今日,何必當初。同居有幾種情況可以分析一下。一是有夫之夫與她人同居的,不是為了結婚,而是婚外找樂,找刺激,是一種玩兒弄女性的卑鄙無恥的行為。像這種情況的,無論是明星或者是權貴以及平頭百姓,提出分手之後。應該給對方青春補償費。因為對方受到極大傷害或者是不公平待遇。二是未婚的男女同居。帶有普遍現象。等於沒有領結婚證的夫妻關係,有的形容為試婚。經過雙方一段時間的磨合,認為不合適,最後都分道揚鑣了。類似這樣的情況不應該給分手費。周瑜打黃蓋,願打願挨。輕易的以身相許。沒有原則地亂失貞節,自找苦吃活該。你說你是處女,他還說他是處男呢。雙方同等付出。雙方彼此都浪費了自己的青春。因此說,提出青春損失費不合理。空床費,分手費的提法也站不住腳。然而,對未婚青年,尚未同居的男女是一個深刻的教訓和反省。最好婚前不要越雷池一步。否則,後患無窮,後悔藥沒處找去。


慈音1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分手費”,聽起來名堂挺多,但我想還是損失費一類,應該是一個性質,那就暫且都稱為分手費吧。這個分手費應該不應該給呢?我們首先把同居關係分析一下,再來說該不該給的問題。


同居關係是一種戀愛關係,表面上說是“合則聚,不合則散”。而實際上 ,沒有那麼簡單。因為同居關係,是僅次於婚姻關係的、一種男人和女人之間的、深入的親密關係。這個關係不僅是牽涉到兩個個體的愛恨情仇,它還有一個社會影響的問題。兩個人的關係,看起來是單獨存在,但它與雙方的父母、親戚、朋友、同學、同事、熟人都會有或多或少的牽連關係。在共同的生活中,哪一個同居關係的一方不和另外一方的社會關係發生牽連,不發生來往?別人對一個人同居關係的看法、評判,也會影響一個人在社會上的社會形象、個人價值。

同居關係對個體的心理、生理影響也是很大,尤其是女方還曾懷過孕。那對人的影響就更大。從人生的時間維度上來說,同居關係,不僅影響一個人的現在,還會影響一個人的將來。從法律層面來看,同居關係不受法律制約,但從人情的角度、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看,它也是一種嚴肅的、鄭重其事的關係。


兩個人同居,是兩個人都同意,才能達成的,單方面的要建立同居關係,肯定是不行。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同居關係也是一種契約關係。是兩個人共同意願的反映。那麼,在分手的時候,怎麼一個人,單方面,就能隨隨便便,說分手就分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算違約?違的是道德層面的“契約”。

在同居期間,雙方都投入了自己的時間成長、精力成本、感情成本,還有經濟成本。有人說“不為結婚的戀愛是耍流氓”,那麼,“不為結婚的同居則是什麼”? 說是犯罪,太重了,夠不上。說是耍流氓則還輕了。單方面的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最其碼也是一種不道德的、不仁、不義的事情,應該受到一些經濟懲罰。雖然,於法沒有,但於情則有,於理則有。這也是給後來者一個懲誡:同居不能隨隨便便。

假如:一個女孩子和人同居兩三年,被分手了。那麼,她以後的婚戀之路會變得很坎坷。雖然說現在社會開放了,婚戀寬容了,但現實中,仍有那麼多的男人自己不是處男,卻很在乎未來的妻子是不是處女,而且如果自己的妻子曾和人同居過那麼長時間,那更是會成為一個男人一生的痛點。可想而知,這個女孩一生的婚姻之路很難風調雨順的。


所以,男女在戀愛時,對於同居關係,不要只想著男歡女愛,性關係是一個帶有責任性的男女關係。如果還沒有慎重考慮好,是不是真心的愛一個人,那就不要同居;再如果,負不起這個責任,也不要和異性隨便同居。否則,害人誤已。

如果,先前已然同居了的,又想分手,那就必須得付出一定經濟代價。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單方面要解除同居關係(家暴、酗酒、吸毒者除外),就應該按照自己的收入水平,給對方一定的賠償。單位解僱一個臨時工,不也得給一點補償金嗎?何況人家和你同床共枕過那麼長時間呢?

難道,什麼都不用賠償,睡煩了一個。就“揮揮手,不帶走一片雲彩”。然後,隔個十天半個月,又找一個人同居去了,那這社會就太讓無情的、不仁、不義的人,過於瀟灑了吧?


翟改琴


有侵權、有損害才有賠償!同居時彼此快活,誰侵誰的權?誰被損害?

誰跟誰要?要的一方是懷春的少年還是多情的少女?被要的一方是蹣跚的老嫗還是失聰的老翁?如果青春遇上老邁尚可談論青春損失——當然如果某一方有所圖仍然談不上損失,圖而有得,其收穫;圖而未得,投資失敗爾,必須願賭服輸。

再有就是適齡男女的婚前同居,從傳統道德上說這有傷風化,但現在似乎人們也習以為常了,扯遠了。這種同居或者是水到渠成的婚前節奏,或者是彼此輕率之舉,但有一個重要前提就是男女自願的,總之這是兩情相悅。男女均從中獲得某種快感、滿足,否則也不會同居,那麼誰是損失者?既是自願的甜蜜的事,彼此沒有侵權、傷害,提什麼損失?如果非要說到青春損失,那雙方都有損失,很反感有些女性動輒說,“為他付出了青春”,須知男人也有青春,時間的一維性並不偏頗男性,女人消逝的青春歲月,男人也留不住。

如果因為曾經的同居而索要青春損失費,那豈不是把自己置於特定行業的從業者麼?只不過結賬週期不同。無論哪方索要青春損失費等都是無賴之舉,快活過後還收錢,這顯然已不是普通意義的同居。


玄真子桑


一、需要分別審查同居當事人雙方同居期間的【法律身份】,分別情況處理。

(一)雙方均為適齡單身青年人,具備補領《結婚證》成為合法夫妻關係法律條件的,應確認同居關係為【準備結婚←→分居離婚】。實行離婚後,夫妻關係存在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依法遏制有錢去勾三搭四,只“談戀愛”不登記“結婚”的【不法侵害】。切實保護【弱勢群體】合法勞動就業權益,維護婚姻家庭穩定。

(二)一方已登記領有《結婚證》,另一屬適齡未婚青年人的。根據先刑事、後民事的法律順序,先依法啟動【重婚罪】審理程序,查明雙方當事人開始同居時,互相承諾的真實本意?分別處理:

1、領有《結婚證》一方隱瞞婚姻關係或者承諾離婚另娶的,應以涉嫌【重婚罪】,判處承擔附帶民事經濟賠償責任。

2、【適齡未婚青年人】明知對方已領《結婚證》有法定妻子,主動以色相勾引【已婚當事人】非法同居的,應以涉嫌【重婚罪】,判處承擔附帶民事責任。

(三)雙方已登記領有《結婚證》,各自另有配偶而非法同居的,以涉嫌【重婚罪】,判處各自承擔附帶民事責任。

二、需要清查全部財產來源,是否存在【黑吃黑】?


黃金時代當家


你們兩個人在一起,是自願的,沒有誰強求。你付出了多少感情?別人同樣也付出了感情來應付,是相等的,誰都不欠誰,更談不上青春損失費。所以說,好聚好散,給別人留一條後路就是給自己。什麼事不要做的太絕了,外面的人瞧不起,失去了尊嚴,失去了臉面。再說你們還是在一起的異性閨蜜.男女關係,本來就不光彩的事。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法律不受保護



影人14影人


空床費?什麼玩意兒?真好笑,真新鮮!你空床了,抱個枕頭呀!

但凡是成年人,在咱們這個法制還算健全、社會秩序良好的國度,不存在有誰脅迫誰,那就是自覺自願同居。但凡愛情,往俗裡講就是欲情,雙向的才和諧,一人說要拜拜,你也只能揮手,沒有誰欠誰的!當然那個經濟實力強的人或者說那隻播種的公雞,願意出點費用,那就憑他的良心和能力了!

所以,要同居,先想明白!



鳳凰36402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同居關係就不是受婚姻法保護的一種關係,除非同居期間,雙方有共同財產或者有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這種情況下可以參照婚姻法來進行處理,除此之外,男女感情之間的事情,包括如何分手,法律都是不處理的,也沒有辦法用法律處理。

所以你說同居關係解除之後,要求對方賠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首先不要說是同居關係,就算是離婚,法律都沒有支持這部分費用的依據。因為所謂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都是普通老百姓自己想出來的,法律上並沒有這部分的費用,也沒有這樣的名詞。所以當事人主張這部分費用是不可能受到法律支持的,當然,除非對方自願給付法律並不禁止。

因為男女雙方同居,其實都是雙方自願的一種行為,而且男女雙方作為成年人,特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任何的法律後果。要說損失不單單是一方的損失,你的青春也是對方的青春,不可能你過了十年,對方還年輕十年吧,所以,一般這種要求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除非有一種情況,就是比如說男方故意欺騙女方自己是單身,但其實他是已婚人士,還故意讓女方懷孕流產,這種情況下,如果給女方的身體造成一定的損害,女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賠償,但是這種賠償的數額也很有限,一般也僅以醫療費等作為計算基礎。所以男女雙方同居一定要自己想清楚,事後後悔了,也只能自己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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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首先要明白同居關係是有違公民道德觀感的行為,雖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與良好的社會風俗是格格不入的。

公民有同居的自由權利,也有解除同居的自由權利。同時,同居又會受到社會與論和道德的譴責。

"青春損失費"丶"空床費“和“分手費",這全是信口開河的無理訛詐行為。同居是自願的,損失是自找的,沒有哪一方是受益的,只能是雙方都有損失的雙輸。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賠償等,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公平原則,更不道德。另一方完全可以拒絕這種無理要求,甚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但,同居期間會涉及到的財產、子女撫養,以及身體所受的損傷等,這些衍生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糾紛,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去解決。

做人不易,首要自尊、自愛。切莫償試著去趟社會中的渾水,要給自己留一份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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