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給員工填好了辭職申請,讓他走人。迫於壓力,那個人走了。那麼,公司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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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公司違法了,但是分情況來判斷好不好解決:

一、公司寫了《辭職申請表》員工並沒有簽字

這種情況很好辦,員工並沒有表示自己辭職的意願,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相當於平常說的“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作為賠償。

這裡需要說明,賠償有別於補償,賠償是違法解除,補償是限制性解除,且賠償是補償的兩倍。

員工可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仲裁申請。

二、公司寫的《辭職申請表》,但是員工簽字了

這種情況就比較麻煩。通過題主的表述瞭解,該員工是在迫於壓力,違背自己個人意願的情況下籤署的,如果有證據予以證明就可視為簽署無效。這種舉證比較困難,可蒐集簽字原件(不是自己字跡部分)、如有影音資料、如有同事證言證詞、如有企業曾經企圖辭退員工的書面證據可做為相關證據。

三、員工提出辭職也並非不能拿到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在可舉證以上事實時,雖員工先提出辭職申請,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以上是我的觀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職場三葉草


看你們當初籤的合同,有的公司是可以強制踢人,


學點思維


呵呵,如果法律有用,那麼在法律層面上:

如果有“辭職申請”字樣,屬於協商解除,應當支付補償金!無論原因(除非是坐牢去了)。

但實務中,民事無錯案(追究)!

也就是說,民事爭議可以瞎判!

尤其是現在要“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的氛圍之下,勞動爭議這種階級矛盾,你用屁股去想想,你是勞動者不是工人,所以不是領導階級,亂判你,你也無可奈何!

咱們國家暴力機器的力量可是全世界數三數四的水平,你能雞蛋碰五對負重輪嗎?

最後,還是建議你抓住機會,進行仲裁,眼見為實,親身體會一下國家暴力機器的威風,昇華世界觀人生觀!

附:

為什麼說在辭工書中,只要有“申請”字樣,就屬於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申請本身的意思就是請求同意,比協商的地位都低下!協商雙方是平等主體!申請是被統治者向統治者請求!所以,申請後經批准,就是一種協商一致的結果。

而如果無“申請”字樣,就是一種通知!通告!通牒。是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履行告知義務而已!通知一經送達,即生效!無需協商!無需批准!一個月後一次性經算,不予結算構成拖欠與貽誤(另行就業)。

個人意見:勞動爭議是一個非常難得的認識世界本質的機會!如果案情及條件許可,堅持終審後再到檢察院申請抗訴!

有權不用,過期作廢!訴的人多了,量變可能就會引發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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