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用今、明兩年的年假抵扣合理、合法嗎?

華飆車


如果年假內不包括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就合法,否則就違法。理由和依據是:不論採用什麼工作制,都不影響國家法律法規的實行。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企業自行延長的復工時間在理論上屬於停工期間,故不適宜先採用調休後再安排工作的做法進行操作。



粉刷烏鴉


我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應當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因此,雖然僅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一個月,但由於公司已經安排其休完了全年的年休假5天,依法無權再予以扣回。據此,開發區勞動監察大隊要求公司糾正了違法行為。  在此,開發區勞動監察大隊提醒大家:員工依法享有的休息權益固然不能侵犯,但企業也應積極完善規章制度,依法確保企業利益不受損失。  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怎麼算:  (1)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裡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於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2)應休未休的處理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著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於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殤丶染指徊眸


因疫情,不上班企業照常給你發工資,你覺得合理、合法嗎?如果你覺得合理合法,那開工以後用你的年假抵扣,我覺得就是合理合法的。

不上班照常發工資,我覺得不合理,但合法

企業和員工只是僱傭關係,員工幫企業做事,企業付給員工工資,這是全世界通用的法則。

由於疫情國家要求企業強制停工,員工沒有幫企業做過任何事情,企業還付給員工工資,我覺得這就是不合理的,因為沒有人會平白無故的給另一個人錢。

但國家出臺了文件,企業在疫情期間停工,必須要給員工工資,那麼這件事雖然不合理,但卻是合法的,企業作為一個個體,就應該無條件的支持國家的決定。

用今明兩年年假抵扣,我覺得很合理,但不合法

按國家要求,2月份大部分企業都是不能開工的,那麼2月份就相當於你一天沒上班,卻拿著整月的工資。

工資也叫勞動所得,即你參加了勞動,獲得的酬勞,按照一個月20天上班時間算,年假10年以上工齡每年才有10天年假。那麼以今明兩年的年假來抵扣這20天的工資,我覺得非常合理。何況你在企業有10年以上工齡嗎?我覺得大多數人在企業都達不到十年,那麼你的年假應該是5天,兩年年假抵扣完,你還賺了10天。

但國家並沒有出臺任何支持以年假抵扣這個月工資的政策,因此企業這樣做並不合法。

白白拿工資的時候你覺得合情合理,反而讓你用年假抵扣的時候你卻覺得不合情理,這樣的雙重標準實在是讓人汗顏。

如果企業在疫情期間沒讓你參加工作還照常發工資,那麼我覺得這樣的企業是有責任感的企業,值得為他點贊。那麼當企業需要你的時候,你又在幹嘛呢?和企業算賬嗎?這樣的員工職業道德實在是不敢恭維。

當然,如果停工之後沒有工資,這種情況又另說!

國家提出的口號是:共度難關。當企業停業,照常給你發工資讓你度過難關,當恢復正常開工之後,你又是如何陪企業度過的呢?歡迎大家的留言!


職場新人王小明


樓主說,用未來的年假抵扣,這個很明顯不合理,誰知道員工明天還在不在?

要知道企業不是慈善家,是逐利者,對於企業來說影響已經產生了,當下應該是怎麼把損失變小!變相裁員,縮減工資,應是當下常態!

疫情後,我們應該讓自己變得更有價值!

加油吧,騷年!


至尊堡


一、公職人員

1、因為疫情的關係,有些單位始終在執勤保障,一直沒有得到休息,這種單位抵扣假期明顯不合理,也不合法。

2、沒有執勤任務的單位,也沒有維護社會正常運轉的迫切需要,也不應該抵扣假期。

3、如果單位特殊,肩負著維護社會正常運轉的職能;處理疫情期間積壓的種種問題,那麼必須服從安排,畢竟特殊時期應該都有奉獻精神。

二、非公職人員

1、單位運行良好,沒有加班生產的需要,不能用抵扣假期、講奉獻精神進行道德壓制等手段搞變相盤剝。

2、因疫情影響較大,需要加班挽回損失,從情感方面考慮,應該不拒絕加班。


瑞德1978


理性的看待這個問題,於員工而言假期代表自己另一半的生活,因為每個員工身後都有一個家庭。於公司而言,產生價值的時間是公司的生命週期。

但,沒有員工的生產價值,公司就生存不了。企業就像父母,父母總不能因為小孩剛出生離不開照顧、耽誤了掙錢的時間,就把這段時間的損失算在孩子的頭上吧?還不是得咬咬牙過了這個時間再拼命去掙。因為,我總得是有點積蓄才會要孩子啊。能get到嗎?


香噴噴的胖子


國家有難匹夫有責,這在毛澤東時代我們廣大工農兵可以為國家建設添磚加瓦加班加點不計報酬是完全能做得到!而為什麼現在就做不到?就是不管黑貓白貓抓著老鼠就是好貓,一切向線看斷送了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我們要發揚雷鋒精神和戰鬥在抗疫一線的白衣天使和解放軍戰士學習,他們為了我們死都不怕我們有什麼理由談合理不合理和合法不合法???


用戶14671939975


【智說職場】觀點: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來看,第一,如果單位已經復工而你是因為自己的原因無法到崗的話,用年休抵扣的話也合理;第二,如果是單位還沒有上班,所有人都在家裡等通知,那麼我覺得用年休抵扣的話不大合理。

前段時間國務院已經下發疫情期間勞務關係的相關通知要求,要求也明確指出,在和員工商量一致的條件下,可以通過薪酬的調整或者輪崗輪休等方法應對特殊時期的休假狀態。

一、有些員工是願意抵扣年假的

像我們公司在3月1日已經復工復產,但有些員工因為交通或其他個人因素的影響是無法按時到崗的。這時候公司就和員工商量可以先不來公司上班,但是得用年假來抵扣,因為畢竟大部分人已經上班,只有少部分人不能返崗,所以,很多員工還是很樂意的。休假時間稍長的話就把今年和明年兩年的年假一塊拿來抵扣。

我一個朋友在一家外貿公司上班,是一傢俬企,由於去年公司業務非常繁忙,他去年整整一年休假的時間還不超過半個月,把所有人的年休假,探親假,調休假全部取消了,平時還經常加班,所以他非常想找個機會大休一段時間,想著好好陪陪家人。正好又趕上這次疫情,反正也不能上班,乾脆就在家陪陪家人吧,於是和單位主動商量,用自己的年假等各種假期來抵扣。

二、還有一些員工認為抵扣年假的做法不合理

當然,還有一些公司的做法是在全員不上班的時期,讓所有員工用年休假來抵扣休假,可是有的人就想了,這是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本來還打算用今年的年假出去旅旅遊或者做一些其他事情,公司這樣做也太不盡如人意了,很多人認為不合理,也可以理解。

所以,在國務院已經下發相關規定和通知的基礎上,公司應和員工共同協商休假期間是否可以用年假來抵扣。因為很多人都盼望著利用每年的年假去做一些平時想做卻沒有時間做的事情。

【智說職場】總結:總之,因為疫情而用員工今、明兩年的年假來抵扣本質上來講是合法、合理的。只不過從人情上來講,需要站在員工和單位的雙方角度來斷定一下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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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說職場


這個問題就是一個選擇題,只有2個選項:同意,接受公司安排,至於每天的加班什麼的算不算抵休還是看規則制定者,也就是公司的最終解釋權。不同意,離職,收集證據,走仲裁。

當公司提出這個建議時,已經不是在問你同不同意了,而是已經安排上了,對於員工來說,要麼遵守要麼離開,你當人人有投票權啊。


玩個心跳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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