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牛順路載翠花,遇急事不開車,翠花不服想告他,看法律怎麼說?

案情:正在下班之際,大牛準備開車從地下車庫出來,正好遇到一個人走路的翠花。大牛出於同事之情,便招呼翠花上車,順路送她一程。翠花本是拒絕,但由於實在無法打到出租車,便上了大牛的車。剛駛出沒幾公里,大牛就接到了一個電話需要回公司一趟。於是就叫翠花下車,翠花也是暴脾氣,就不下車,還說,說好的送她回家,結果在半路給丟下了。大牛強拉著翠花下了車,便開著車一溜煙兒地走了。她咽不下這口惡氣,就到法院去起訴大牛,告他來出自己的這口惡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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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大牛半路將翠花扔在路上,翠花可以去起訴大牛嗎?

這類事件經常發生於普通日常生活生活之中,如果想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類問題的話。就必須要了解一個概念——民事法律事實。它是指發生平等主體之間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事實。也就是說,只有屬於民事法律事實的內容,才會受到民事法律的調整,如果超越了這個範疇,法律是不會管的,也管不了。

大牛和翠花之間的糾紛關係,在民事上有一個專業名詞:好意施惠關係。好意施惠,顧名思義,就是指雙方在沒有簽訂合同的前提情況下,一方向另一方施加的好處、便利,另一方接受的約定及其履行。在日常生活中,類似大牛用車載翠花的例子很多,比如請客吃飯、陪同看電影、無償幫工等都屬於好意施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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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行為在民法上的存在,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作用,這是我們用來判斷、解決此類問題的主要依據:

一、提供好意施惠的一方,如果違反約定,拒絕提供相應的服務,不會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在履行好意施惠關係的過程中,如果施惠的人對受惠的人產生侵權的話,也是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比如說,大牛帶著翠花在高速上狂奔,故意違反交通規則,導致翠花受傷,大牛是要對翠花承擔侵權責任的。


所以說,就文章開頭的案例來說,好心開車帶著翠花回家的大牛,即便是半路將翠花放下車來,也不會在民事法律上承擔任何的民事責任。大牛的行為完全屬於是好意施惠行為,在這個過程中沒有對翠花造成任何的侵權。即便翠花去法院起訴大牛,先不說能不能立案,即便是立上了案,最終的判決依然是大牛勝訴,翠花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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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儀說:法律不是萬能的,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會交由法律來解決。上至國家大事,下至雞毛蒜皮的小事,如果凡事都由法律事無鉅細得加以規定,那麼這不是一個正常良性的社會。一個良性社會是應該依靠自我修復社會關係,而不是依靠意識形態的法律。退一步說,幫忙是情分,不幫是本分。每個人都挺忙的,沒有必要就別給自己和他人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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