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認為業主委會的決定違法,可行駛撤銷權!


業主認為業主委會的決定違法,可行駛撤銷權!

案情簡介

原告:某小區數名業主

被告:小區業主委員會

案由:業主撤銷權糾紛

案情摘要:十六位小區業主認為選舉物業服務公司的程序以及A物業公司的得票率違法,要求法院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選聘A物業公司為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

案情回顧

成都市錦江區某小區,在全體業主投票選聘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時,根據小區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工作小組發佈的通告,表明A物業公司得票數和得票面積數已過半。之後,小區業主委員會和小區業主大會聯合發佈已與A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的公告。

認為選舉物業服務公司的程序以及A物業公司的得票率違法,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遂將業主委員會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選聘A物業公司為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

該小區十六名業主觀點:A物業公司的得票數和得票面積數已過半,選聘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應為有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業委會辯稱: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A物業公司得票戶數為1192票,佔小區總戶數2219戶的53.72%,原被告均認可。但是,關於小區建築物總面積的計算,被告主張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的通知》的第四條第(四)的規定,地下停車位在業主大會中不計投票權。

法院判決依據:法院認為,《通知》中規定車位不計投票權,應當理解有車位的業主不重複投票,但並未否定車位應計入小區建築物總面積。而根據法律的規定,車位應屬於專有部分,應當計入建築物總面積。由於車位面積計入建築物總面積,A物業公司的得票面積並未過半。

法院判決結果:因此,被告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撤銷被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選聘A物業公司為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

律師說法

一、停車場的車位是否計入投票權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佈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業主大會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是否計入用於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車位屬於建築區劃內的特定空間,只要符合(1)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2)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這三個條件,應認為車位屬於業主的專有部分。

二、業主認為業主委員會作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決定時,可請求撤銷

《物權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三、業主行使撤銷權有時效限制,即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業主在行使撤銷權時要注意法律關於撤銷權行使期間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為由,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這裡的一年期限的規定是法定的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以及延長。所以,業主若要行使撤銷權,應當及時、快速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避免錯過法定的訴訟時間。

四、政府部門可依法撤銷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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