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房價比以前的房價少,這種情況可以要求開發商補差價嗎?

黎佩敏


漲價的話,你會分開發商嗎?房子本來就是商品,價格又漲有跌,別指望房子無休止的上漲!


子墨-Life


您好,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如果你們已經簽訂合同那就表示合同已經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誠然,合同具有嚴肅性,合同一旦生效,未經雙方同意,不能隨意改變合同內容。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在合同法上被稱為“”。所謂“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司法實踐中,對於情勢變更原則的運用,是非常謹慎的。必須是發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非不可抗力,且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會使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這種情況下,對於顯失公平的當事人有權利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原則的運用,明顯排除了商業風險。

那麼,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有什麼區別呢?

1、商業風險屬於從事商業活動所固有的風險,作為合同成立基礎的客觀情況的變化未達到異常的程度。如一般的市場供求變化、價格漲落等情況;而情勢變更則是作為合同成立基礎的環境發生了異常變動。

2、商業風險,法律推定當事人有所預見,能預見,因此造成的損失可歸責於當事人;而情勢變更,必須是當事人未預見,不能預見的情形,相應造成的損失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具體到題主的問題,房子這東西也是有些地方漲價,有些地方降價。所以,房子價格的變動屬於能預見的商業風險。不具備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條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履行。


阿峰看房日記


首先我覺得你問這個問題可能你自己已經有答案的。但我還是願意說一說。請你看完會有收益的。

1、如果你沒有簽訂合同,也沒有交定金,按新價格(低價)直接購買。

2、如果你沒有簽訂購買合同,只是交了一部分定金,那麼只能是雙方協商。你買,就補足約定的錢,不買,定金不退。那麼你只能衡量定金的損失與新老房價的差價兩者哪個多了。

3、如果你已經簽訂合同沒有付款,因為房價的變化不交放款,按照合同的相關違約條款處理。

4、如果你已經簽訂合同並且房款已付,沒有“特殊原因”是不能要求開發商補差價的。


以上4種情況均不能讓開發商補差價。但是--------------------------------

但是不是沒有機會。

那麼想讓開發商補差價或者按原價退房,我給兩個思路:

1、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

仔細看一下買賣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開發商是否有違約的情況,是否按合同交房,是否五證齊全,是否有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如果解除了,原房款(高價)自然就返給你了。協商不成可以提請訴訟。

2、看房屋是否有質量問題

房屋是否有不能修復的質量問題,或者修復後降低使用標準的,與合同中約定的房屋的情況不符的,不能具有相關使用功能的,主體結構存在問題的等等。出現這些問題的話自然就可以退房或者與開發商去談了。自己不夠專業可以請有資質的鑑定公司鑑定。


最後,朋友,祝你好運!


(純手打,個人建議,希望大家點個關注。祝各位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爆笑雜談來了


在你和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價格如果下降,需要開發商退補差價了嗎?還有,如果買房人購買之後,房子暴漲了,還會給開發商多交納購房款,彌補開發商的損失嗎?我個人覺得都是不可能的。當時購買成交了,意味著買賣雙方達成一致了,事後反悔的行為不會有人認可的。再比如,我們去4s店買汽車,半年後汽車降價了,有誰去找4s店退錢了嗎?我認為是一個道理。


FG享受生活


-股票暴跌的時候,可以要求交易所退錢嗎?

-當然不行!

但,因為房地產在我國特殊性…房價多受“隱形的手”調控,因此,可能有如下2種情況:

一、如果你購房時,地產商有無理由退樓、不降價承諾(現在是一種促銷手段),並簽署相關文件,或者有此類的宣傳。那麼,是可以按照文件協商退樓或者補差價;

二、如果你購房時,並沒有這種約定,開發商其實並沒有義務進行補貼,市場是自由交易市場,沒有強買強賣,今天少要補貼,明天升你會給回來嗎?

ps:保漲不跌的交易我也好想做

[摳鼻][摳鼻]



地產一線小兵


很抱歉的回答你:不能!

降價維權”的現象近十餘年來反覆出現,不僅凸顯了購房者契約精神的缺失,也令開發商在降價促銷上顧慮重重。

1、開發商有權依據市場狀況及公司運營情況進行降價,已經購房的業主無權干涉。萬科曾在此類降價維權糾紛中打了一個極端的比喻,“不要說降價,就是開發商把房子全部送人,也是他的權利。

2、開發商賣給甲多少錢,與賣給乙多少錢沒有關係,這是由合同的相對性決定的。”

3、這類合同其實與購買民航機票一樣,同一架飛機上,有的人出了全價,有的人是三折,出了全價的人不能因此指責民航欺負消費者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人在京城


你說的很務實,有旱澇保收穩賺不賠的意思。房價跌了,你找開放商要差價。如果房價漲了,你會給開發商退漲價嗎?


孔加魯


不可以。你房子增值的時候你會分給開發商一杯羹嗎?

你炒股失敗的時候找誰補差價去?

契約精神。


特房網


簡直無力吐槽,房價低了,你要求房地產補差價,賺了你會補回差價給房地產商嗎?莫非你以為房子是包賺不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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