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小槌普法|“傍名牌”現象熱?司法助力來降溫

經營者在設計商標、商品甚至企業名稱時,千方百計與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相關公眾知悉的品牌扯上關係,這種極易造成消費者誤認和混淆的“傍名牌”現象,在食品、藥品、日化、電氣等關乎消費者生活的重要領域層出不窮。今天我們來扒一扒,近期司法實踐中被傍過的品牌們……

“傍名牌”案件經典情形


(1)複製、摹仿、翻譯他人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


案情簡介


黃某某在“水過濾器;冰箱;電燈”等商品上申請註冊了“路虎王”商標,捷豹路虎有限公司認為該商標是對其馳名商標“路虎”的複製、摹仿,請求宣告其無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現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無效裁定後,黃某某不服,起訴至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在“路虎王”商標申請日之前,“路虎”商標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陸地機動車輛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路虎王”商標構成對“路虎”標識的複製、摹仿,雖然兩枚商標使用的商品種類不同,但二者的相關公眾存在一定重合,在“路虎”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情況下,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導性聯想,或者減弱“路虎”與陸地機動車輛的聯繫,致使路虎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法院最終駁回了黃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第三人即“路虎”商標的權利人為外國當事人,法院在認定其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時,與本國主體一視同仁,適用平等保護原則。


(2)申請商標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


最近,廣州復大醫院接到眾多消費者的電話,詢問上海復大醫院是否為其開設的分院。這是怎麼回事兒呢?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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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復大醫院在第44類“醫療診所服務;醫院;保健;牙科”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了“復大醫院及圖”商標,隨後廣州復大醫院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申請商標侵犯了廣州復大醫院在先的醫院字號和醫院名稱權利,構成對廣州復大醫院在先使用的商標的惡意搶注。商標評審部門作出裁定,支持了廣州復大的請求,上海復大不服,訴至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復大醫院”系廣州復大醫院設立時的初始名稱,也是企業名稱的顯著部分。在上海復大申請商標之前,廣州復大醫院在中國大陸地區經營使用“復大醫院”作為商號及商標,在“醫院、診所、醫療服務”領域有一定知名度。上海復大醫院與廣州復大醫院均屬同一行業,對廣州復大醫院應有所瞭解,其申請行為難謂巧合。在此情況下,訴爭商標的註冊使用,易使消費者對“醫院”等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損害廣州復大醫院就“復大醫院”商標和商號所應享有的商業利益,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情形,應予無效。


(3)批量申請多件商標,與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


黑人牙膏對消費者來說,可能並不陌生。那麼黑人蚊香呢?黑人殺蟲劑、衛生紙、冰箱除味劑呢?他們是同一家公司生產的嗎?答案是……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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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某在“蚊香”等商品上申請了“黑人”系列商標,被“黑人”品牌的商標權人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著作權人好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經查明,杜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廣州黑人公司也申請了“黑人”圖形商標。除此之外,杜某某及公司還申請了“珍妮詩”餐巾紙、“亮莊”紙尿褲、“Clean Clear 可伶可俐”殺蟲劑、“SK Ⅱ”殺蟲劑等商標商品。在杜某某及其公司註冊的66枚商標中,53枚商標與他人享有在先權利的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部分在先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杜某某及廣州黑人公司註冊訴爭商標的行為,已經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情形,支持了商標無效的行政裁定。


(4)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裝、裝潢


案情簡介


上海冠生園公司的“大白兔-百花牌”花生牛軋糖以其獨特的包裝、裝潢,特別是方格網狀圖案在消費者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近日,冠生園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了驚人相似的高仿糖果包裝裝潢,於是將這種糖果的生產商告上法庭。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綜合考慮了冠生園牛軋糖的生產歷史、產品質量、所獲獎項、銷售範圍等因素後,認定其為“知名商品”。其糖紙裝潢在色彩搭配、結構佈局、圖案文字設計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對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產生影響,應認定其為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


京小槌普法|“傍名牌”現象熱?司法助力來降溫


京小槌普法|“傍名牌”現象熱?司法助力來降溫


馬大姐牛軋糖的經營者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糖果上使用了與他人特有裝潢相近似的裝潢,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2萬元。


注:本案適用的是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現行法律已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修改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


維權建議與消費提示


京小槌普法|“傍名牌”現象熱?司法助力來降溫


在前面介紹的案例中,無論是權利人、侵權人,還是消費者,由於“傍名牌”現象的存在,均額外支出了金錢、精力和時間,無疑是一種社會損失。法律對“傍名牌”行為予以負面評價,既是對經營者的創造和投資成果的直接保護,也是對消費者基於品牌信任而作出的決策理性的間接保護。


經營者要增強自主品牌經營意識,依靠投機取巧難以建立起品牌的忠誠度、信任度、追隨度,更無法在市場競爭中長久立足。


奉勸各位商家:

道路千萬條,

守法第一條。

賠償兩行淚。


權利人應及時發現、固定相關證據,並具體、全面地補充證據,以使法庭更為全面地掌握事實信息。


消費者一方面要擦亮雙眼,提高甄別能力;另一方面,對品牌和價格明顯不匹配的商品保持理性懷疑,不盲目攀比跟風而落入消費陷阱。


供稿:北京知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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