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转自:京法网事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市场、价格方面的规定

(二)


Q

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