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就拘!絕不手軟!我市嚴厲打擊非法露天燒荒行為!!

2020年3月24日11時許,我市渤海鎮派出所民警巡邏時發現位於日月潭景區北側石崗苔地著火,並有兩名人員在救火!現場民警第一時間上報情況,渤海鎮政府迅速組織機關幹部及周邊三個村屯近40餘人的應急救火隊伍迅速趕赴現場參與滅火。經過四個多小時全力撲救,火勢得到控制,最後確認,過火點為國有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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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確認嫌疑人就是參與滅火的渤海鎮龍泉村村民楊某與上屯村村民孟某。二人當時一同去所承包的魚池途徑此處,楊某將未掐滅的菸蒂扔在石崗上的雜草叢中引起火苗,造成石崗苔地著火。鑑於楊某和孟某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目前,渤海派出所已對二人依法採取法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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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我市將進一步加大防火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強巡邏力度,實行全天候不間斷不定時檢查,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野外非法用火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厲打擊,絕不姑息!

發現就拘!絕不手軟!我市嚴厲打擊非法露天燒荒行為!!

警方提醒:春季天氣乾燥,正是火災的高發季節,尤其在野外,用火一定要謹慎。請廣大人民群眾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政府要求,不帶火種上山,不露天燒荒,不焚燒秸稈,不點火野炊,不亂丟菸頭,嚴防火災事故發生。對違法野外用火行為,拒不執行法律和政府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不聽勸阻、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及在野外禁火工作中不服從管理,毆打、故意傷害、公開侮辱鎮、村幹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4條第2項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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